1960年代正值臺灣發展工業經濟的時期,立法院陸續通過「獎勵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吸引本國及外國企業投資,開拓臺灣國際市場。然而在此一背景之下,1970年代卻陸續傳出重大的職業災害事件,促使政府正視勞動安全問題[1]。
於是,在1974年通過「勞動安全衛生法」,希望能防止職業災害,並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且於2013年修法後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職安法」),將適用對象擴大至所有行業別[2],顯示政府對於工作者[3]安全的重視與決心。
然而,在職安法擴大適用於所有行業別後,雖然是為了強化對工作者勞動安全的保障,但仍有許多小型規模的公司企業,因為過去並不是職安法的適用對象,未必能立即遵守法令,結果將產生潛在之違法風險。因此,本文將把勞檢(即「勞動檢查」)稽查重點大致區分成四個重點項目,幫助讀者認識職安法及相關法規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部分。(見圖1)
如同公司應該訂定公司章程,來規範公司的運作方式一般。針對勞動安全的部分,雇主[4]也應該會同勞工[5]代表訂定適合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而且勞工也有義務遵守該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若雇主未依法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6],或勞工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都將可能被處以罰鍰[7]。
職業安全衛生主管,就如同公司所設置的經理人一樣,幫助雇主統籌、規劃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相關法令要求雇主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8],且依據不同行業類型及人數規模,所需的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人數也會有差異[9]。然而,若是未滿30人的事業單位[10],可以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者是代理人來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1]。
事業單位雖然有訂定前面提到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但是就職業安全衛生事項所訂定的各項工作目標、期程、採行措施、資源需求及績效考核等具體內容,仍然要有一個具體規範來遵循。因此,事業單位必須依據不同性質及人數規模,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的事業單位,可以用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若是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則依法必須另外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12]」。
事業單位若屬於法令所要求的產業類別,且達一定人數規模的時候,事業單位就應該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適合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13]。
跟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不同的是,「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主要包括「政策、組織設計、規劃與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等事項,透過規劃(Plan)、執行(Do)、查核(Check)、改善(Act)的管理循環,建立有制度與系統的管理體系。
雇主更可以申請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的驗證[14],證明在建立、實施及維持管理系統時,都有遵守國家相關法令。
雇主應該針對事業單位所使用的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查;在初次使用、拆卸、改裝、修理機械或設備時,應進行重點檢查;在機械或設備作業前後,應該進行作業檢點,並訂定自動檢查計畫[15]。
在自動檢查項目中,最為普遍、也是一般公司企業最需要注意的,是「低壓電氣設備檢查[16]」。除非是從事特定行業而使用特殊的設備,例如高壓電氣設備、鍋爐、化學設備等,才會有另外應實施的自動檢查項目,而只要是公司企業,至少都應該就低壓電氣設備實施定期檢查。
雇主在新僱勞工開始工作前、或在職勞工變更工作前,應該讓勞工接受工作所需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會隨著不同產業別而有不同內容,工作場所在商業辦公室的工作,只需要讓勞工接受一般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即可[17]。
雇主應當對員工實施健康檢查,追蹤員工身體健康衛生狀況[18]。年滿65歲的勞工每年檢查1次;40歲以上未滿65歲的勞工每3年檢查1次;未滿40歲的勞工每5年檢查1次。健康檢查的費用,必須由雇主負擔[19]。
雇主除了提供定期健康檢查以追蹤員工健康狀況之外,也應該設置具備合格急救人員證照的急救人員,確保緊急情況時發生時,能即時實施急救。原則上,急救人員每滿50人需設置一名,未滿50人者則應有1名急救人員。若是具有急救功能的醫療保健服務業,則不必另外設置急救人員[20]。
本文雖然已經根據職安法相關法令,整理出勞檢稽查的重點項目,但事實上仍有許多細節仍需要雇主及職安主管一一注意。因此,主管機關也會公布當年度的勞檢方針[21],除了將勞檢稽查項目列出,也會提供優先受檢單位的選擇標準,尤其是曾經遭檢舉不符合勞動法令,或是曾發生過職業災害[22]的事業單位,都可能是重點稽核對象。
因此,建議過去未實施職安法令的事業單位,可先從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主管開始,一步步地建立好公司內的安全衛生管理,以保障工作者職業安全,也保護雇主不陷入違法風險之中。
註腳
黃蓮瑛、温晴方(2020),《勞動檢查程序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