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或各企業單位的招募訊息裡,我們經常會看到不同身分別的募集需求,例如:技術生、工讀生、見習生與建教合作生等。不同的法令規範,賦予不同身分者的權利義務不盡相同,相對地雇主的權利義務也會不太一樣,分別說明如下。(見圖1)
指屬於勞動部訂定的「技術生訓練職類」[1],例如:精密磨床工、移動式起重機操作或美容美髮等,以技能學習為目的,而接受雇主訓練的人[2]。這樣的訓練是為了培養基層技術人力,招募的對象只限於15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的國民[3]。
首先,雇主不可以巧立名目向技術生收取訓練費用[4]。其次,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以及勞工保險等權益,都準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5]。至於生活津貼,不同於一般受僱者是提供勞動力取得工資;技術生主要透過「學習技能」換取雇主所提供的「訓練內容」,因此所領取的生活津貼,需要另外在書面訓練契約中訂明,並將訓練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案[6]。
指工作時間相較於全部工時勞工來說,有一定比例縮短的受僱者,在法令用詞上稱「部分工時勞工[7]」,例如:課餘時間在學校附近的餐廳打工。
原則上工讀生與雇主雙方的權利義務,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8]。勞工保險的投保,則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辦理加保;至於受僱於未滿5人或不屬於強制投保的事業單位,雇主可以自願加保[9]。另外,除了生產育嬰相關假別、生理假及國定假日等跟全部工時勞工相同外;其他例如工資與特別休假,除依勞動基準法,並依照工作時間比例調整[10]。
指學校透過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11],約定在一定期間在機構內接受職業訓練[12],並領取一定數額生活津貼的在學學生[13],例如資訊科的學生到電子公司、餐飲管理科的學生到餐廳接受訓練。
學生一方面可以在學校學習學科與專業科目,另一方面則利用學期間或寒暑假,到相關的企業單位進行技能訓練,經過學校考查合格,可以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14],以達到提升職業技能、利於就業準備的目標。然而,為了避免學校與合作機構之間有不當的利益交換,法律限制雙方有任何報酬或回饋等約定[15]。
機構應跟學生簽立建教訓練契約[16],內容應該包含生活津貼、團體保險、申訴或協調處理等[17],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為學生辦理勞工保險[18]。此外,不能要求學生負擔任何訓練費用、繳納保證金以及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等等[19]。
對於建教生的訓練時間、生活津貼、職災補償權益保障的部分,法律明定不可以超時訓練,尤其在晚間10點後到隔天早上6點前,機構不可以要求學生接受訓練;另外,每訓練7日至少要有2日的休息,遇到勞動基準法規定應該放假的時間比照辦理[20]。生活津貼的部分,機構也必須依照訓練契約訂定的條款給付生活津貼,金額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21]。如果建教生在訓練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的情形,機構應該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的規定給予補償[22]。 此外,針對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可以向學校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訴[23]。機構不可以因為學生提出申訴、協調、調解或訴訟,就給予不利或是差別待遇[24]。
指為連結企業學術參與、促進研發潛能與培植人才,並讓學校發展實用性技術研究,由學校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機構合作,透過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且一定期間內於實習機構學習的在學學生[25]。
然而,相較於法律對建教生的權益保障;實習生不論是在訓練時間與費用、生活津貼及勞工保險等都沒有法律來具體規範,只透過學校與合作機構以簽訂書面契約的方面來處理。不過,學生實習期間如果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的勞動力提供,則書面契約條款的訂定,應該要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26]。
值得觀察的是,為了改善實習生勞動權益保障不足等問題,教育部曾在2018年提出「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27]」,將實習學生分為「一般型」和「工作型」兩種,一般型實習生是指以學習為目的,不進行額外勞務提供,屬於學生身分,工作型實習生則在學習以外並且提供勞務,兼具學生及受僱者的身分[28],兩者的權利義務關係及保障也會不同。草案後續的發展,值得再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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