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的開始需要勇氣,結束需要智慧。而勞動關係的終止,可以各從勞、資雙方的立場來看。
由雇主提出的終止又分兩類情況[1],一類俗稱資遣[2](法律上叫做經濟性解僱),是指資方因為某些原因所以無法繼續聘僱員工,員工本身並沒有犯錯的情況;另一類俗稱開除[3](法律上叫做懲戒性解僱),屬於勞工有重大違約的情況,必須是員工的行為導致資方沒有其他手段處置員工,只有開除員工一途時,才可以開除員工。
至於從勞工立場出發,也有「自請離職[4]」,以及面臨其他「不得不離職事由」的「非自願離職[5]」,兩種情況。
資方與勞方不同立場的勞動契約終止類型比較請參見表1。
資方
資遣
勞方
非自願離職
✓:代表依法有此項目 ✕:代表依法無此項目
所以一旦資方請員工走人,務必要釐清究竟理由是什麼[6],因為如果是屬於「資遣」類型,關於預告期間[7]、謀職假[8]及資遣費等,通通是勞方可以主張的權益。實務上常見勞工朋友,因為資方宣稱以資遣方式會留下紀錄,恐不利日後求職之類的話術,而改成「自請離職」的方式終止契約,實在是天大的誤會;況且一旦自請離職,還會影響日後申請失業給付的資格[9],建議勞工朋友絕對要了解自身權益、堅持住自己的底線。
至於雇主終止契約的預告期間,跟員工的受僱年資有關,任職超過3個月未滿1年者,須提前10日預告;任職超過1年未滿3年者,須提前20日預告;任職超過3年者,須提前30日預告。如果沒有依照預告天數規定給予預告期間而終止契約,則必須給付相應天數的工資。另外,勞工收到預告後,可以在每週工作時間內挑2天找工作,這2日照常領薪資,雇主不得扣薪[10]。
隨著資遣而來的權益中,比較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資遣費,資遣費有分「新制」與「舊制」,以勞工是否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分界;如果是2005年7月1日以後進入職場的人[11],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就是新制資遣費;如果是2005年7月1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選擇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則是舊制資遣費[12];雖然同樣涉及平均工資[13],但兩者的法規適用不同、計算方式也不同[14],資遣費制度比較表見表2。
.每滿1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 .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在相同條件之下,假設勞工A平均工資為30,000元,適用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退休金規定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又15天,舊制資遣費計約107,500元[15],在新制資遣費計約53,125元[16]。
如果文字加上算式讓你卻步,也可以利用勞動部官方資源,在勞動部全球資訊網[17]「資遣費試算表」可輸入相關資訊試算。
終止勞動契約的時候需要智慧,而勞動基準法既然只是「基準」,勞雇雙方都應該對底線有正確的認知,並且致力提升勞動條件,不僅僅以達到勞基法的最低標準為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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