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刊登:2020-11-06・最後更新:2023-06-02
本文

我國有關勞工的社會保險權益,除了一般常聽到的勞工保險相關給付(如生育、傷病、醫療、失能、老年給付)保障外[1],其實還有另一個叫做「就業保險」的保障。就業保險給付的項目有5種[2],這裡面又以失業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因申請件數較多,也較為人知;相較之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下稱職訓津貼)是5種就業保險給付裡面,申請件數最少的,但它是也是協助失業勞工的制度之一,因此,本文特別就職訓津貼加以介紹。

一、職訓津貼目的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了協助失業者提升就業技能,讓失業者接受訓練後能立即就業,每年都會由各分署規劃辦理就業導向的職前訓練課程,協助補充技職能力,並依據受訓者的身分,補助80%或100%的訓練費用;此外,為了讓受訓者安心受訓,如果是非自願離職或特定對象身分的失業者(例如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原住民、更生受保護人等[3]),更提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保障他們參訓期間的基本生活[4]

二、職訓津貼補助對象、請領資格、補助額度

接下來就是大家比較想要知道的,究竟哪些人可以領職訓津貼?給付金額跟期間怎麼算?這部分就用圖1來為大家介紹。

圖1 什麼是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料來源:侯嘉偉 / 繪圖:Yen
圖1 什麼是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資料來源:侯嘉偉 / 繪圖:Yen

三、職訓津貼申請注意事項及限制

看完圖1後,是不是對自己符不符合申請職訓津貼的資格有更加清楚一些了呢?筆者在這邊要補充的是申請職訓津貼要注意的事項跟限制。如果忽略掉這些限制,很有可能就不符申請的資格;即便已經申請成功也順利領到津貼,但事後被發現資格不符或有溢領的情形,也可能被追回已領取或溢領的職訓津貼,甚至有2年內不可以再申請津貼的後果喔[5]

(一)已退休並領取退休金(俸)、相關保險給付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者[6],不得請  領。不過,領取退休金不得再請領職訓津貼的限制,並不包括依勞動基準法領取退休金的勞工(簡稱舊制勞退),以鼓勵領取舊制退休金的勞工再次投入勞動市場,參與職訓可以申請津貼,穩定基本生活[7]

(二)2年內領取職訓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的津貼或補助,請領上限以6個月為限[8]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發給,無非是為了扶助失業勞工職業訓練期間的生活,並協助、鼓勵再度就業,並不希望造成勞工長期接受職業訓練,接受生活津貼,而遲延重返就業市場[9]。所以2年內[10]如果有領取職訓津貼,或其他同性質的津貼、補助(較常見的如失業給付[11]、提早就業獎助津貼[12]……等),有合併請領上限6個月的限制。

(三)職訓津貼請領期間不得有兼職工作

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非自願離職,經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的職業訓練,如果在受訓期間另外有工作,就算只是兼職,考量到職訓津貼發放的目的,如果勞工已經有收入,就不可以繼續請領職訓津貼[13]

三、小結

我國針對失業勞工的就業促進有許多措施,其中又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是筆者認為立意非常良善的措施。不僅能讓失業勞工在失業期間可以透過職業訓練提升技能,增加就業能力及未來就業機會,此段期間更能領取相關職訓津貼而緩解經濟上的壓力;簡單地說,就是可以同時兼顧學習與生活的保障。

看完以上的對職訓津貼的介紹,如果有符合資格的人或想要進一步了解自己的情況符不符合資格的話,可以向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14]諮詢喔。

註腳

  1.   關於勞工保險的相關給付權益,可以進一步參考:陳琦姸(2019)《勞工保險的目的是什麼?發生哪些情形時可以請領勞保給付?給付的金額怎麼計算?》。
  2.   就業保險法第10條第1項:「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3.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4.   勞動部 (2020),《職業訓練》。
  5.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8條:「
    I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或有溢領情事者,發給津貼單位得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II 因不實領取津貼經依前項規定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6.   如果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即使已經領了老年給付或退休金(俸),還是可以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3條:「
    I 前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二、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
    II 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7.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201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修正自102年7月31日實施-就業、創業、職訓全都幫》。
  8.   如果申請人是圖1中特定對象的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6條第1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法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以一年為限。」
  9.   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72號行政判決:「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發給參訓學員訓練期間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無非係為扶助學員於職業訓練期間之生活,並協助、鼓勵其再度就業,而非任其長期接受職業訓練,接受生活津貼,而遲延重返就業市場。」
  1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公字第0960064027號函(2007/7/12) 要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9條所稱2年內,係以該學員參訓之始日起往前推算2年內計算」。
  11.   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1項:「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12.   就業保險法第18條:「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1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011),《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如從事兼職工作,可否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4.   台灣就業通(2020),《各地就業服務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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