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在公司人數未滿30人的中小企業A公司工作好幾年,一直覺得老闆人雖然很好,但公司總是還有一些可以改善的地方。B也常與同事聊天,大家都覺得如果有能讓員工發表意見,並和老闆溝通討論的機會,應該可以讓工作氣氛、環境更好,員工間也會更有凝聚力。B偶然間看新聞有提到「勞資會議」,B心想勞資會議是什麼呢?勞資會議有什麼效力嗎?
「勞資會議」顧名思義是勞方代表與資方一起開會的會議,雖然勞資會議一定要由勞方與資方代表共同出席,但不是有勞資雙方在場的會議都是勞資會議,只有依照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第83條[1]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及形式[2]所召開的會議,才是勞基法的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的立法宗旨是為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並至少每3個月召開一次,或於有臨時動議時可以召開[3],以期勞資雙方能有定期溝通的平台。且只要是有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4]、或事業單位的事業場所[5]內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都應該要舉辦勞資會議[6],以期勞資雙方能有定期溝通的平臺。
但對於未召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現行法令上並無對應的罰則,因此有些事業單位並沒有注意到勞資會議的重要性,也可能沒召開過勞資會議。
不過,雖然沒召開勞資會議本身沒有罰則,但雇主如果想要實施變形工時,或希望勞工配合加班等措施,若沒有經過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可能會被裁罰。
雖然說未召開勞資會議沒有相應的罰則規範,但是綜觀勞基法規範,雇主在企業經營上的許多彈性措施,其實都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合法實施。也就是說,雇主部分經營措施實施的合法性,藉由法律規定將同意權利交由工會或勞資會議把關;而在臺灣工會組織成立的數量、比率偏低的情況下,勞資會議的功能就更顯重要。
依照現行勞基法的規定[7],如事業單位無工會的話,應由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有:
雙週[8]、八週[9]及四週[10]變形工時。
延長工作時間[11],也就是俗稱的「加班」。
延長工時上限放寬[12]。
女性夜間工作[13]。
輪班制工作班次間隔時間放寬[14]。
放寬七休一例假的限制[15]。
如果事業單位內沒有工會,雇主又沒有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就直接實施上面所提的6項彈性措施,依照勞基法第75條以下罰則規定,各地主管機關可以對雇主進行行政裁罰[16]。
回到案例,B不妨可以建議A公司定期召開勞資會議,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良性溝通,而且就上面提到雇主的各項彈性措施,也可以在勞資會議中討論有沒有實施的必要,藉此促進勞資和諧,減少對立衝突,創造勞資雙贏的局面。
【編按】
本文「二、(二)需要勞資會議同意的事項」一段,雖然有列出「4.女性夜間工作」需要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實施,但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規定,已經在2021年8月20日由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違反性別平等而失效[17]。
但雇主仍要注意不可以要求妊娠、哺乳期間,或有其他健康或正當理由的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18]。至於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未來將如何處理,條文與政策的修正調整,仍有待勞動部[19]、立法院等機關後續處理。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