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生活中都可能遇到加入工會的邀請,也時常看到許多職業工會辦公室的招牌。這時肯定會有的疑問是:工會要繳會費,我加入了有什麼好處呢?首先要提醒大家,此「工」會非彼「公」會,後者是由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規定的雇主或是自由職業者所組成,通常是由資方跟獨立執業者組成,而前者才是大家想像中團結勞工,跟雇主談判協商的團體[1],大家可別走錯棚入錯會囉!
想到工會,大家想到的第一個功能,應該就是可以投保勞工保險(簡稱勞保)、健保;有些工會除了讓會員投保外沒有其他功能,因此被戲稱為「勞健保工會」,可見可以投保是工會最基本的作用。
當然或許有讀者會想到,如果不是受僱者,鄉鎮市區公所也能投保,為什麼非得在工會投保呢?關鍵在於,公所只能投保健保,在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的六類被保險人中,投保類別會被列為第六類的「地區人口」,而如果投保在工會,則屬於第二類的「職業工會會員」,兩種負擔比例都是60%(政府負擔40%)[2]。
但由於公所無法投保勞保,如果先前有勞保年資不希望中斷、覺得只領國民年金領得太少、希望能有勞保職災給付,就會有投保勞保的需求,這時除了自己開業成立投保單位外,就只能加入職業工會了[3]。
另外,對於許多非典型的受僱或工作型態來說,由於勞僱關係尚未被確認,雇主也常常不願意協助投保。例如酒店公關與店家、經紀間,可能有指揮監督關係存在,但這是否為僱傭關係,還沒有法院實務確認過[4],更遑論投保的問題。因此,對於非典型工作者而言,在勞僱關係確認之前,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健保確實是一個選項。
「勞工」須團結,團結真有力,面對只有形單影隻,或是小貓兩三隻的個別勞工,雇主當然不願意談什麼勞動條件。但今天若是公司有一半員工是工會成員呢?老闆總不能要求一半的勞工都走路,這時也只能乖乖坐上談判桌。
工會的優勢,就是讓勞工們享有權利,能團結起來成立一個「社團法人」。將來雇主就無法針對一個個勞工來個別擊破,而必須跟整個工會一起談。而雇主也不能因為勞工加入工會,就拒絕僱用或是炒魷魚[5]。
單單是成立一個法人,勞工權益似乎也不會自然獲得提升,因此工會還要有權利、能代表勞工跟雇主協商,大家談好的條件,對雇主跟所有勞工都有拘束力,這就是「團體協約」。
如果協商過程中雙方僵持不下呢?這時勞工就能透過調解、仲裁甚至罷工的方式爭取權益,這也就是所謂「爭議權」。
然而,對非典型的受僱型態來說,是否能夠有機會行使協商與爭議權,也是一大挑戰。行使團結權,組成工會之後,也不代表眼前是鋪滿玫瑰花瓣的大道。
工會分為產業工會、職業工會與企業工會[6],根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的規定,只有企業內部的企業工會可以單獨跟雇主談團體協約,而相同職業或相關產業組成的職業與產業工會,必須要在該企業內有一半的員工是該工會的會員,才有開啟團體協商的資格[7]。
以先前提到的酒店公關為例,目前雖已有職業工會[8]組成,但由於酒店公關的流動性高、勞僱關係又難以界定,在一間酒店中有一半的公關屬於同一個工會,現實上有相當的難度,這樣的困境可能出現在許多非典型的勞動關係中。
或許有人會問,我不是在公司上班,是自己透過電話、網路接案的個體戶,例如獨立執業的律師、自行接案的網路繪師、藝術創作者等,這樣我加入工會有什麼好處呢?
就像我們先前介紹的,工會的功能相當多元,即使是在家接案,也可能遇到業主不合理的要求,甚至苛扣報酬、對工作成果挑三揀四或無理由退件等。這時自由工作者們要打官司,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可不容易,工會就可以做為有力的後盾。雖然不一定符合團體協商的條件,但一般而言,工會可以提供法律諮詢、司法救濟或調解的資源、經驗分享,絕對勝過一個人單打獨鬥。
當然重要的,也別忘了勞健保。雖然健保可以投保在鄉鎮市區公所,但自由工作者的勞保就必須投保在職業工會[9],此外,關於老後的保險給付,勞保的給付要比國民年金高得多,如果持續投保的話,對於退休生活也是一層重要的保障(如表1)。
被保險人 60% 政府 40%
雇主 70% 被保險人 20% 政府 10%
(若是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勞工,由於沒有雇主,所以同樣是被保險人 60%,政府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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