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分別是某市立國中的正職教師與代理教師,兩人在相近的時間懷孕生產。當彼此交換生產後申請津貼補助的資訊時,正職教師A發現自己能領一筆生育津貼,而代理教師B也有生育補助費可以領,但聽說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差不多,但津貼補助的依據是不一樣的。為什麼同時擔任教職的兩人要依照不同的規定申請相似的津貼補助呢?
一般稱的正職教師,是指取得教師資格後,在學校編制內的正式專任教師[1]。
而高中以下的學校老師,除了正職教師,還有代課教師與代理教師,他們的聘用,主要是為了補足正職教師在學校無法上課的情況。而代理教師與代課教師的差別在於,代理教師全部的上班時間都要留在學校,而代課教師只要部分時間在學校擔任教師[2]。
代理教師與正職教師一樣禁止在校外兼職或兼課,代課教師則沒有限制[3]。
除全民健康保險外,正職教師因為具有學校「有給專任教職員」的身分,必須參加公保[4]。
由於正職教師已經參加了公教人員保險,因此不可以再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5]。
「公教人員保險」的給付範圍包含: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等6項保險事故[6]。
除全民健康保險外,代理、代課教師因為都只是正職教師的職務代理人,並不是學校編制內的有給專任人員,所以不能投保公教人員保險,只能參加一般的「勞工保險」[7]。
勞工保險的給付範圍包括:生育、傷病、醫療、失能、老年及死亡等6項保險事故[8]。
「公保」和「勞保」給付內容的比較,請見下表1。
(1) 包括分娩、早產,可請領一筆生育津貼; (2) 被保險人的配偶不在給付範圍內; (3) 如為養育滿3歲以下的子女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可以再請領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 包括分娩、早產與流產,可以請領生育補助費; (2) 被保險人的配偶不在給付範圍內; (3) 勞工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另外規定在就業保險法中。
(1)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 原則上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可以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1)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 原則上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扶養的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可以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本案中,由於A是正職教師,投保「公教人員保險」;而B是代理教師,投保的是「勞工保險」,兩人是依據不同的保險制度申請生育給付。A可以請領公保2個月的生育給付,而B則可以請領勞保60日的生育補助費[11],兩人的生育補助津貼實際上沒有太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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