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中以下的教育體制中,可以將教師約略分為四種類型:正式、兼任、代理和代課教師,不同類型的教師在資格要求、聘任程序方面有不同規定。之後也會介紹關於工作內容與時間、薪資與獎金的不同。
具備合格教師證書,教師證書的取得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採檢定制,專科學校則採審定制[1]。通過檢定或審定後,才能參加教師甄選,甄選又可分為地區聯招和學校獨招,通過甄選者由考取學校聘任,成為學校編制內的正式教師。除非有教師法所規定的特殊事由,例如犯強制性交被判有罪確定,否則學校不能任意解聘正式教師[2]。
原則上具備合格教師證書,負責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的課務,或特殊類科的課務。或者如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需要,需聘任兼任教師時,校長可以聘任具藝術專長的校外人士,此時例外不需具備合格教師證書[3]。
學校編制內的正式教師可能因公差、請假或其他原因而留下課務,這時學校會聘任代理或代課教師來暫代正式教師的課務(代理教師的工作時間為全部時間,代課教師則為部分時間),聘請任期3個月以上的代理或代課教師,學校需要依下列順序公開甄選[4]:
依上述規定,只有正式教師和兼任教師(藝術才能班有例外)才需要具備合格的教師證書。在代理和代課教師的甄選程序中,學校有機會聘請已通過師資培育但不具教師證的教師,或甚至不具教師證也沒有修習師資培育課程的大學畢業生。
目前學校甄選正式教師主要透過兩種方式: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一般稱獨招),或由學校委託所屬縣市政府代辦(一般稱聯招)。
依照教師法第9條規定,教師的聘任需經過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由校長聘任[6],故原則上應由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但自行辦理甄選需耗費相當的資源,對學校行政造成沈重的負擔,且甄選不公與內定人選等傳聞,讓大眾對學校獨招的公平性產生質疑,也讓許多學校不再自辦教師甄選,而委由各縣市教育局辦理[7]。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8],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可以將教師甄選委託主管機關辦理,這也是地方教育局辦理聯招的法源依據。近年來越來越多地方政府辦理教師聯招,如臺北市於2021年即首次辦理高中教師聯招,期盼能解決過往獨招體制衍生的問題[9]。
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的聘任,則適用同一部辦法。其中代理或代課教師多為補足編制內教師請假所遺留的人力空缺,需求和聘期皆不固定,故實務上多由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以下補充兩點較為特殊的規定。
代理或代課教師的聘期並不固定,至多1年,不但造成教學現場師資不穩定,教師端也缺乏保障。因此2012年教育部修正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的規定,學校聘任3個月以上的代課或代理教師,表現優良且具有教師證者,學校可以再聘,再聘最多為2次(最長2年)[10],以解決過去某些班級年年換老師的現象。
為了鼓勵傑出運動員,並保障選手生涯結束後的發展,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亦規定,符合條件的傑出運動員,經學校認定學歷、專長足以任教的話,可以不用經過公開甄選,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該運動員為代課或代理教師[11]。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