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的老師在下班後可以利用課餘時間兼職嗎?如果要兼職的話有哪些要注意的事情呢?本文簡單整理相關法規,向讀者介紹。
學校編制內的教師能不能兼職,會因為老師在學校有沒有兼任行政職務而適用不同的規定(整理如圖1)。
大法官曾在釋字第308號解釋中表示,在公立學校中擔任教學和研究工作的老師,和公務員服務法中依法令執行職務並服從長官監督的公務員並不相同,所以教師原則上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1]。
但大法官也認為,如果是兼任行政職的教師還是有公務員服務法適用[2],因此身兼行政職的教師在兼職方面也會受到較嚴格的限制。
至於未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雖然不受公務員服務法限制,但還是要遵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及教育部頒布的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依照公務員服務法規定[3],原則上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除了依法令規定外,也不能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如果想要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是在非營利團體工作,則應該得到服務機關的許可。
簡單來說,在學校身兼行政職的教師可以兼職的範圍僅限於「依法令兼職」、「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非營利團體工作」,以及「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教學研究工作」。
未兼任行政職的教師兼職,則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和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的規定辦理: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雖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但過去教育部有函釋指出,兼職是指教師從事本職以外的工作,如果只是單純以文字或影像,利用媒體、網站等媒介分享訊息、經驗或知識、展示、販售或出版個人書籍或作品,而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就不算是兼職的範圍[4]。
這部分則有相當繁瑣的規定,整理如下:
除了規定教師原則上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外;也明確規範了教師得兼職的範圍,主要為政府機關和公私立學校、行政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新創生技新藥公司,或是和政府機關或學校有一定關聯的營利事業。
教師的兼職應該要和他的教學或是研究領域專長有關,即便符合上述的範圍限制,仍有職務上的限制。此外,教師不得兼任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的職務,也不能擔任私立學校的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
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業,授課時數仍應符合校內基本時數,且每週兼職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
教師兼職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但也規定部分不需要經過學校事前核准的兼職事務,主要是不涉及商業且非常態性的演講或授課,以及和政府機關有關的非常態性工作。
如果有部分情況,學校對於教師的兼職申請應該不予核准。像是教師評鑑未符合學校標準,或是兼職可能危害教師或是學校形象,或可能會洩漏公務機密或是徇私舞弊,又或是可能違反教育中立等情況,教師就不可以兼職。
簡單來說,依照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未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是可以兼職的,但兼職應以與教學、研究有關,並以政府機關、非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等範圍為原則。
公立學校的教師做哪些事算兼職,或是這到底符不符合教師的兼職範圍,教育部有過許多函釋。最常見的情形是,正式教師不能在外兼任家教、補習班老師[10]。此外,以下整理部分老師們可能較常遇到的其他狀況加以說明:
如果是單純販售個人二手物品就不算具有營利性質,但如果具有規度謀作(就是經營的意思)性質[11],例如架設網站買賣物品,就屬有營利性質,依法不可以經營[12]。
如果只是多層次傳銷的消費者就沒有問題,但如果加入多層次傳銷的組織或計畫,並從事推廣、銷售商品的業務,從中抽取傭金或獎金,那就屬於具有規度謀作性質的商業行為,老師不可以從事這種工作[13]。
教師出版個人書籍、作品或參考書[14]都不算在兼職的範疇中,但不得有營利目的或是商業宣傳行為[15]。具體來說並不是指老師們出版書籍或作品不能收受報酬,而是不能夠參加出版社舉行的商業宣傳活動,也不能以此投入商業組織的經營。
既然出版參考書都可以,參與教科書的編纂當然也沒有問題。教育部認為,為了讓教科書更符合教學現場的需求,最好要有老師參與編輯,但一樣要注意不能參與出版社的商業行為、不能與職務牴觸。如不能參與教科書的編輯,卻又同時參與學校的選書作業[16]。
教育部並沒有說明教師能不能兼職外送員,對照規範比較嚴格的公務員,銓敘部認為如果公務員在下班時間偶爾以按件計酬的方式賺取薄利,不構成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的兼職[17]。同理,如果教師在下班時間兼職外送員,應該也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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