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法律上的「非自願離職」),想必是所有勞工都不希望面臨到的處境,然而有時大環境經濟不景氣,或因公司營運狀況不佳、縮編裁員,抑或是個人因素無法勝任工作,每個勞工都可能遇到失業的問題。然而對於什麼情況能夠請領失業補助、自己又能領到哪些失業補助,可能不是那麼清楚,本文將一一說明。
很多人以為只有在被雇主解僱的情況下才算非自願離職,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第3項對於「非自願離職」有明確的定義[1]。除了遭雇主解僱之外,一般比較常見、會被認定是「非自願離職」的情況,還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或勞動契約的約定,例如沒有依約給付工資,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2]。
舉例而言,如果當初勞動契約約定每月薪資為3萬元(本文幣值均為新臺幣),然而雇主卻無故只給2萬元,勞工即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仍算是非自願離職,能夠請領相關失業補助。
失業給付、提早就業津貼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是三大失業補助[3]。其中失業給付,主要是為了避免勞工失業期間因無收入來源,導致生活陷入困頓而發給;提早就業津貼,一方面為獎勵勞工找到工作,另方面也是為避免勞工為了領滿6個月的失業給付而不積極尋找工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則是鼓勵勞工繼續進修,以利未來順利投入新職場。
以上3者所期望補助的對象,是非自願離職導致失業,但又具有工作能力及意願,並且有在積極尋找工作的勞工,為此,就業保險法對於申請補助的對象,有一些規定和限制,並不是只要失業就能請領喔!以下進一步介紹這3種給付及津貼。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4]規定,勞工在非自願離職的前3年,加起來至少要有1年以上的就業保險投保年資[5]。也就是說,勞工非自願離職的前3年,加起來至少要有1年的工作年資。
除此之外,勞工本人要有繼續工作的能力與意願,並且已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登記後14天都無法順利找到工作,或是經安排職業訓練,才能申請失業給付。若勞工本身失業後就不想工作、或是基於身體健康因素無法繼續工作,或是沒有去各地就業服務中心等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機構已經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都是無法申請失業給付的。
不過看到這邊,讀者也許會有疑惑:「難道只要就業服務機構有推介就業,或是安排職業訓練,我就不能請領失業給付了嗎?」原則上沒錯,畢竟就業服務機構最重要的目標還是協助失業勞工找到工作,但也不是沒有例外,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13條[6]、第14條[7],如果符合以下4種例外之一,仍可請領失業給付:
若符合以上的情況,勞工雖拒絕就業服務中心推介的工作,或是安排的就業諮詢及職業訓練,仍可申請失業給付。但除此之外,依就業服務法第15條[8]規定,勞工不接受就業服務中心的就業推介或職訓安排,就領不到失業給付。
當然,大家最關心的,應該還是失業給付究竟可以領多少、領多久?這規定在就業保險法第16條[9],原則上失業給付發給的金額,是按失業勞工離職(失業)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發給,最長6個月。倘若失業勞工離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是25,250元,那麼失業期間每個月可領得25,250*60%=15,150元的失業給付,最多可領6個月。如果想先評估大概會領到多少,可以參考勞工保險局的失業給付試算功能。
但如果勞工離職時已年滿45歲,或是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則最多可領到9個月。另外,法條也賦予中央主管機關一定權限,在遇有經濟不景氣導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可以將給付期間延長至9個月,如有必要甚至可以延長到12個月。
如果是要養家的失業勞工,可以多領一些。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10]規定,勞工有扶養的眷屬,包含無工作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可加給10%,最多加給至20%。以上面例子而言,勞工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為25,250元,若有2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則每月可請領的失業給付是25,250*(60%+10%+10%)=20,200元。
最後,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7條[11]規定,若勞工在失業期間,另有高於基本工資的工作,或是領有其他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也不能再同時請領失業給付喔!
就業服務機構最終目的還是協助所有勞工都能找到工作,因此為避免勞工想把6個月的失業給付領好領滿,不積極找工作,另定有提早就業津貼鼓勵就業。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18條[12]規定,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資格的勞工,若能在失業給付6個月[13]請領期滿前找到新工作,並且新工作做滿3個月,就可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提早就業津貼的數額是按申請人尚未領到的失業給付金額的50%。舉例而言,勞工領了4個月15,150元的失業給付後找到新工作,並且做滿3個月,就可以申請一次發給15,150*2個月*50%=15,150元的提早就業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實和失業給付能請領的金額是一樣的,都是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的60%按月發給,原則上發給6個月[14]。若勞工有扶養眷屬,每一人可加給10%,最多加給至20%[15]。
如果中途離訓或遭退訓,即會停止發放[16];有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也不能同時領失業給付[17]。
從以上說明可知,失業給付、提早就業津貼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這3種給付和津貼,都有各自的申請要件,且無法同時請領。
當然無論是哪種給付或津貼,最重要的還是要記得先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18],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9],才能確保符合申請資格。
註腳
1. 侯嘉偉(2020),《什麼是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 康立賢(2020),《我可以請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嗎?為什麼要區分是不是自願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