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X僱有員工A與B二人,A月薪3萬元,工作2年後薪資提升至3萬2000元,B則是部分工時的員工,時薪168元、每月工作時數為40小時,2年後轉為正職員工,月薪2萬6000元。然而,雇主X對於員工A始終以勞保投保薪資第1級為A投保,即便調薪後亦未進行調整;對於員工B則依照部分工時勞工的第1級距為B投保,B轉為全部工時的勞工後,也沒有調整他的勞保投保薪資。就此,雇主X「高薪低報」的行為,涉及什麼刑事法律責任?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1]、第10條[2]、第14條[3]規定,雇主依法要為他的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且若有薪資調整,亦應通知勞保局,此為雇主的法定義務。
除了勞保,還有勞退和健保: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4]以及第14條第1項[5]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提撥至少工資6%作為退休金;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6]與第15條第1項第1款[7]規定,雇主也應該為勞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8]。
又,雇主應依照勞工的每月薪資總額為勞工投保。本件A的月薪3萬元,應投保第5級距(28,801元至 30,300元),調薪為3萬2000元後,亦應隨之調整為第7級距(31,801元至 33,300元);B原先以時薪168元、每月工作時數40小時的方式就職,每月領有薪資6720元,因低於法定基本工資,確實是依照部分工時勞工的第1級距(11100元以下)投保,但B於後轉為正職、月薪2萬6000元,則應依照一般級距第2級(25,251元至 26,400元)投保[9]。
然而,雇主X不僅未以正確的薪資為員工A投保,甚至於調薪後亦未調整A、B的投保級距,這樣的行為除了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10]應處以罰鍰之外,還涉及刑事犯罪。
法院實務[11]認為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施行細則等規定,幫員工投保是法律規定雇主要做的義務,若雇主自行或指示員工在勞保文件上虛偽填載,再利用線上傳送或實體寄送來申報,這個虛偽填載的部分,因為對於勞保局、健保局的保險管理、薪資申報正確性將造成損害,所以屬於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12]所處罰的「業務登載不實」之行為,而申報的行為則屬於刑法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13]所處罰的「行使」偽造文書之行為。
而上述的偽造文書與行使偽造文書的行為,同時也是以高薪低報的方式欺瞞主管機關(勞保局、健保局),造成主管機關資訊上的錯誤進而產生勞工(被保險人)的財產上損害,而雇主方卻因此獲得少繳勞健保、勞退費用的不法利益。也就是說,這樣的行為也屬於刑法第339條第2項所處罰的「詐欺得利」行為,亦即詐欺得利罪[14]。
在法律的適用上,低度行為(業務登載不實)會被高度行為(行使不實文書)吸收,以及階段性的各部分行為(填載到申報等等)不具有獨立性,都是為了減少公司成本的單一目的,因屬於接續犯[15],所以偽造文書罪中的業務登載不實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2個罪,只會成立後面的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如同前面說的,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的行為同時也成立詐欺得利罪, 一方面侵害文書的正確性、有害政府機關的保險管理,另一方面則侵害員工勞健保的權利,屬於刑法第55條的想像競合犯[16],故而只論處較重的詐欺得利罪。
換句話說,本案中的雇主X對A成立刑法第339條第2項的詐欺得利罪,對於B也成立刑法第339條第2項的詐欺得利罪,分別侵害2個法益,故而在法律上將會依照2個詐欺得利罪論斷,而將依照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17]。
依照法律規定[18],勞工薪資若有異動的話,雇主應該要在8月底、2月底前將調整後的薪資通知主管機關,而目前有判決[19]認為雇主對於員工調薪向主關機關申報繳納保費,卻僅於首次投保後即忽視後續應通知調整的法定義務,使主管機關核算保險費錯誤,而雇主卻獲得短繳不法利益,並侵害到保險整體的正確性,因此認為雇主在法律上有防止上述事由發生的義務(即保證人地位),但雇主卻不為防止則是屬於以「不作為犯」的形式犯罪[20],將會成立上述的犯罪。
高薪低報是比較常見的,不論是一開始投保就低報,或是調薪後沒有調整投保薪資。但是業務登載不實、行使偽造文書以及詐欺等行為,也包括沒有投保、低薪高報等任何使勞健保局錯誤核算保險費、而錯估保險共同體的風險,以及侵害個別勞工投保利益的行為。依照上述註腳19的判決這種比較嚴格的見解,沒有為勞工投保也將會涉及上述的犯罪[21]。
雇主依法有向主管機關(勞保局、健保局)為勞工投保與更新正確薪資的法定義務,若有違反,除了有行政罰鍰之外,同樣會涉及刑事犯罪,最終會論處刑法第339條第2項的詐欺得利罪,並且依照被害勞工人數計算罪數。
附帶一提的是,勞工檢舉高薪低報時,可能尚未發生保險事故(例如失能、老年或死亡等[22]),若沒有損害的情形下,勞工是無法求償的。因此,即便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後段規定勞工受到損失可以向雇主求償[23],然而依照民法上的「損害賠償原則」,在損害尚未發生時則無法求償。
雇主或許為一時之便減少資本支出,但若經發見有不法行為所面臨的處罰將遠大於所省下的金額,所以真正的「經濟理性」,或許是老老實實地遵守法令,勝過於貪圖眼前利益。對於勞工的建議,則是從前開資訊知道自身的權益界線,也將以此知識作為與雇主爭取權益的正當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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