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生病是職業災害怎麼辦?職業病如何認定?

刊登:2022-06-17・最後更新:2022-12-06

案例

大學生A的父親B為了家人的生計,十多年來都在充滿噪音的工廠內工作。近來,A接到父親的電話說可能是因為一直以來在工廠內工作的緣故,現在聽力逐漸衰退,已大不如前。A在掛上電話後,除了內心覺得不捨,也希望能夠給父親一些幫助。在網路上查詢後,A發現政府對受到「職業病」的勞工有特別的保障,但要怎麼證明聽力衰退是因為工作的關係造成的,卻是讓A傷透腦筋。究竟A要怎麼樣才能協助父親呢?

本文

一、職業災害分為「職業傷害」與「職業病」

「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因為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的原因而造成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1]。一般來說,職業災害可以區分為:勞工因為發生事故而遭遇到的「職業傷害」,例如從事吊掛作業時發生墜落而骨折;以及因為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的「職業病」,例如長期操作鑽孔工具,手部受到振動產生腕隧道症候群[2]

不論是職業傷害或職業病,都必須是勞工所遭遇的傷害或疾病,和他的職務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3]。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換成其他勞工從事相同勞動上的作業活動,都有發生同樣傷害或疾病的可能時,我們就會說這個傷害或疾病的結果,和勞工職務的執行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4],會構成職業災害。

二、職業病由誰認定?標準是什麼?(見圖1)

圖1 懷疑自己有職業病怎麼辦?||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立群 / 繪圖:Yen
圖1 懷疑自己有職業病怎麼辦?
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立群 / 繪圖:Yen

(一)醫師診斷

當勞工罹患疾病,而且懷疑是屬於職業病的時候,因為罹患的疾病究竟是不是因為工作的原因所產生(而且可能是長時間的累積),往往不是那麼容易判斷。所以當勞工懷疑自己患有職業病的時候,必須先要經過醫師的診斷[5],勞工可以前往醫院的職業病門診就醫[6]

(二)地方政府或勞動部設置的委員會

如果勞工或雇主對於醫師診斷的內容有不同意見時,勞工或雇主可以檢附相關資料,進一步向直轄市和各縣(市)政府設置的「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申請認定[7]

若地方政府的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對於職業病認定有困難;或是勞工或雇主對於地方政府的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認定結果有不同意見;這時候地方政府的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勞工或雇主都可以檢附有關資料,向勞動部申請鑑定。由勞動部設置的「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做出是不是屬於職業病的判斷[8]

(三)職業病的認定標準

由於職業病的因果關係判斷涉及專業,並不容易,為了使職業病的調查、診斷及認定能有一定的標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對各類職業病,有提供「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9]給醫師參考。醫師可以參考相關指引,以及個案勞工的工作經驗、職業暴露史、歷年健康檢查紀錄、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資料,來進行綜合評估判斷。

三、結論

對於父親B的聽力逐漸衰退症狀,如果懷疑是因為長期在工廠工作所造成的職業病,A可以建議B先向醫院求診,由醫師參考相關指引(例如:職業性聽力損失診斷認定參考指引[10]),初步診斷是否屬於職業病。如對醫生診斷結果有不同意見,可以進一步向直轄市和各縣(市)政府設置的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申請認定;若就認定結果還有不同意見,可以再向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如果您身邊的朋友懷疑自己因為工作的關係罹患疾病,也可以建議他這麼做,以維護他的權益。

註腳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2.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57號民事判決:「惟按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固包括勞工因事故所遭遇之職業傷害或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之職業病,且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應依勞保條例有關之規定定之……。」
  3.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4.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80號民事判決:「是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屬當之。而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間,即有因果關係(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439號裁判意旨參照)。」
  5.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前段:「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
  6.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n.d.),《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聯絡窗口》。
  7.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後段:「……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得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勞工或雇主對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得檢附下列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一、勞工應檢附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
    二、雇主應檢附勞工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等。」
  8.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
  9.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n.d.),《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
  10.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2019),《職業性聽力損失診斷認定參考指引》。
延伸閱讀

林大鈞(2020),《雇主沒有過失也要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嗎?職業災害補償有什麼種類?》。

林大鈞(2021),《如果雇主已經支付其他種費用的補償,還要全額負擔職業災害補償嗎?勞工可以重複請求嗎?──職業災害補償與雇主損害賠償責任之抵充》。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n.d.),《職災勞工權益資源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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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2-06-18 08:33:56
二位作者以以及法律百科的編輯們,您們好:

藉由本篇文章有討論至「職業災害認定」的問題,想藉此就教各位法律前輩們以下問題:
由於在前幾個月裡,本土疫情激增之下,各行各業的勞工染疫確診情況屢見不鮮,但因社區傳染與隱形傳播鏈,再加上發病潛伏期不定等因素,在確診人數眾多,難以得知從何被感染,如何於職災認定上,判斷是否為在作業活動中、職業上原因所致染疫,在相當因果關係認定有難度(業務起因性)。

再者,儘管政府有公布「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職業因素引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認定參考指引】,但內容上似乎沒辦法真的解決上述問題(如:具潛在暴露風險職業的指引整理還堪使用嗎?是否因確診數暴增使許多行業都陷入一定風險?)

職災認定是否屬於因公染疫,可能影響雇主補償責任與勞工請領社會保險給付的有無等。
問:實務上關於這個部分,有無實際案例可分享?

謝謝,本人資質愚鈍,還請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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