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任職於B公司(原雇主),因受疫情衝擊影響,所以B公司以營運不堪虧損,與勞工A終止勞動契約[1],但A發現公司只是短時間業績下滑,還沒有到虧損的程度,於是向法院提起違法解僱訴訟[2],並請求自違法解僱到A復職前,原雇主B仍應每個月照常給付新臺幣6萬元的工資。
法院調查後認為B公司的確為違法解僱,勞動契約仍存在,應給付工資,但B公司抗辯說:「A早在起訴時就前往另外一個新雇主C那裡就業。可想而知在我通知他復職前,應該也會繼續在C公司上班,所以這段期間在C公司所得的『中間收入』應該要扣除。」
B公司提到的「中間收入」是什麼?這筆中間收入到底能不能扣除呢?法院會怎麼看?
註腳
對於這類雇主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勞工上班的情形,雖然依法勞工仍然可以請求給付工資[1],但有3種情況是雇主給付工資時可要求扣除的。其中一種就是勞工在這段期間,因為不用上班而找到新工作、獲得新的收入[2],這份收入法律上稱為「中間收入」[3]。舉例而言,像實務上曾經有位勞工在離開原公司後,轉為自己種植生薑,而所獲得的利益,就被法院認為是屬於「中間收入」而可被扣除[4]。
之所以讓勞工沒上班仍然可以拿到工資,是因為勞工無法上班的責任在雇主身上,所以法律上視為勞工已如常工作,自然可以請求報酬。
但如果勞工利用這段期間再跑去其他地方工作,不僅可領到原來的薪水,又可以在其他地方獲取報酬,反而得到兩份(或更多)收入,增加自己的額外所得,這已經超出了法律想保障的範圍[5]。所以,勞工在其他地方工作而到手的收入,原雇主可以要求扣除,有判決說這種扣除規定,其實就是從「損益相抵」而來[6]。
首先我們若站在勞工的立場,可能會覺得轉向其他新工作是為了維持經濟生活、落實憲法保障的工作權。除了已進帳的收入要被扣,如果連勞工都還沒收到,新工作未來的所得都會被計算、預扣,可以跟原雇主請求的工資所剩可能少之又少,或是完全沒辦法拿到。
關於中間收入可否預扣,法院有不同看法,雖然實務上有認為不可預扣,因為未來的薪資根本還沒發生、確定,要如何推定預先扣除多長的中間收入呢[7]?
不過也有法院認為仍需要考慮到其他個案情節,比如:如果勞工在復職前,沒有確實不可能繼續任職的事由,好比景氣、身障等,或許可以推算復職前勞工在新雇主所得的中間收入,而從勞工請求原雇主將來的給付中預先扣除[8]。
在法院意見仍分歧下,有執業律師提出認為不應預扣比較合理的看法,雖然純屬個人見解,但若能在法庭上適時提出,或許有機會讓法官認為有理由而採納。
新工作可能還有業績獎金、專案獎金等浮動薪資,每月收入金額不同,難以預估;也可能在訴訟結束後,勞工就隨即向新雇主辭職、或因故沒有繼續為新雇主工作,也就是之後根本就沒這筆中間收入,卻被事前預扣,而無從救濟。
預先扣除之後,即使未來沒得到這筆收入,也已經無法請求原雇主補發回來,可能會讓勞工不敢向新雇主提辭職,形同強迫勞動[9]。
回到案例中,法院已認為原雇主B解僱不合法,勞動契約仍存在,所以B仍須給付工資給A是肯定的。而關於勞工A轉向新雇主C公司上班,除了A已經領到的新工作薪水會被扣除,原雇主B能否再要求預先扣除未來A會從C公司領到的工資(未來的中間收入),目前法院雖然還沒有穩定見解,不過已有專業律師提出具參考性而不能預扣的見解,未來是否會被法院採用,值得關注!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
黃胤欣(2020),《雇主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理由解僱勞工,是否合法?需不需要先預告?勞工該如何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