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叫完整的法條?(見圖1)
一個完整的法條必須具備2個要素:「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若能同時具備,這樣的條文在法律上即稱為「完全性法條」。
簡單來說,若一個條文可以讓人直接從字面上意思,就知道「當行為符合什麼樣的構成要件時,會發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的話,這種條文就是完全性法條。
假設有一名媽媽對5歲的孩子說:「如果你把飯吃光,就可以玩玩具。」其中,「玩玩具」是結果(法律效果),孩子若想達到這個結果,就必須先滿足「把飯吃光」的要求(構成要件)。而因為聽到這句話的人都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只有符合「把飯吃光」的這個構成要件,才能發生「可以玩玩具」的法律效果,因此,這個媽媽所說的話,其實就具有「完全性」。
套用到法條上,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1]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殺人」就是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則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如果A殺人,法官就可以在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範圍內予以判決。
又或是民法第78條[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本條文的構成要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沒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下,做出單獨行為」,法律效果則為「無效」。舉例來說:16歲的B是尚未成年的限制行為能力人[3],他未得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允許,就把才使用1個禮拜的昂貴手機隨意丟掉,那麼撿到手機的C,是否可以主張:「這支手機已經被主人丟棄了,現在誰撿到就是誰的[4]」呢?答案是不行!因為依照民法第78條規定,我們已經知道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許下所做出的單獨行為,其法律效果是無效,所以B拋棄手機的行為(拋棄所有權是一種單獨行為),不會真的發生拋棄所有權的效力,如此一來,撿到手機的C也就無法主張取得所有權。
二、有不完整的法條嗎?
反過來說,如果法條中只有構成要件,沒有法律效果;或只有法律效果,沒有構成要件,這樣的條文就稱為「不完全性法條」。
看看民法第980條[5]:「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這個條文其實只規定了一半,也就是只有構成要件,但沒有法律效果。因為單看這個條文,它只告訴我們未達法定年齡不能結婚,但沒有告訴我們真的結婚的話會怎麼樣,是婚姻無效?或是要被罰款?而若想知道答案(法律效果),還需要另外參照民法第989條[6]。所以,像這種未將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規定在同一個條文內的法條,就屬於不完全性法條。
另外像是民法第982條[7]規定結婚必須向戶政機關登記、第983條[8]規定近親不得結婚、第985條[9]規定不得重婚,它們的法條結構也都是屬於只有構成要件的類型,至於法律效果則是統一規定在第988條的婚姻無效[10]。
因此在閱讀及瞭解法條,不能僅單獨看一個條文,必須綜合觀察,才能避免瞎子摸象、一知半解的窘境。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