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時常有「期間」的限制或約定,例如契約約定「1個月到期」、「1年到期」,或是損害賠償請求權要在「2年內行使[1]」。這時候,期間的計算方式就很重要。原則上,法律上的「到期日」可以照下面的方式計算(見圖1):
以「時」為單位定期限的話,從該小時就開始計算。
例如現在是2點15分,約定24小時內要達成,2點開始就算是第1個小時。
以「日、星期、月、年」為單位定期限的話,第一天不算。
例如7月1日,A向B借錢,約定期限15天,那麼就會從7月2日開始計算15天。
用上面還錢的例子來看,依照民法第121條[3],A最慢第15天就應該要還錢(約定的最後一天),不能等到第16天然後說「還沒變成16天」,因此7月16日(第15天)就是還錢的最後一天。
如果是用星期、月或年當單位,就以「相當之日」的前一天當作最後一天。
例如7月7日,A向B借錢,約定還款期限1個月,依照前面所說的7月7日是第一天不計算,所以會從7月8日開始起算期限,那麼A最慢在下個月的「相當之日」(8月8日)的前一天(8月7日)就要還錢。
如果剛好碰到「大小月」,例如8月31日,A向B借錢,約定期限1個月,但9月沒有31日,那麼就以9月的最後一天當作是期限的最後一天,因此A最慢在9月30日就要還錢。
因此,不論大小月期限都會是一樣長的。
如果期限的最後一天剛好碰到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就順延至隔一天當作最後一天[4]。
例如約定期限的最後一天剛好是10月10日國慶日,就順延到10月11日當作最後一天。
計算法律上的期限,首先確定「起算日」是哪一天,再確認「最後一天」是哪一天就可以了。
要提醒的是,有些權利的起算日會有特別規定,要用特別規定的方式計算[5](例如支票、匯票及本票等[6]),在計算期限的時候要格外小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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