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期限怎麼計算?年月日各有幾天?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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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時常有「期間」的限制或約定,例如契約約定「1個月到期」、「1年到期」,或是損害賠償請求權要在「2年內行使[1]」。這時候,期間的計算方式就很重要。原則上,法律上的「到期日」可以照下面的方式計算(見圖1):

圖1 法律上的期限到底是說哪一天?||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法律上的期限到底是說哪一天?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第一天不計算[2]

以「時」為單位定期限的話,從該小時就開始計算。

例如現在是2點15分,約定24小時內要達成,2點開始就算是第1個小時。

以「日、星期、月、年」為單位定期限的話,第一天不算。

例如7月1日,A向B借錢,約定期限15天,那麼就會從7月2日開始計算15天。

二、最後一天

(一)以「日」為單位

用上面還錢的例子來看,依照民法第121條[3],A最慢第15天就應該要還錢(約定的最後一天),不能等到第16天然後說「還沒變成16天」,因此7月16日(第15天)就是還錢的最後一天。

(二)以「星期、月、年」為單位

  • 如果是用星期、月或年當單位,就以「相當之日」的前一天當作最後一天。

  1. 例如7月7日,A向B借錢,約定還款期限1個月,依照前面所說的7月7日是第一天不計算,所以會從7月8日開始起算期限,那麼A最慢在下個月的「相當之日」(8月8日)的前一天(8月7日)就要還錢。

  2. 如果剛好碰到「大小月」,例如8月31日,A向B借錢,約定期限1個月,但9月沒有31日,那麼就以9月的最後一天當作是期限的最後一天,因此A最慢在9月30日就要還錢。

  3. 因此,不論大小月期限都會是一樣長的。

(三)最後一天如果是休息日

如果期限的最後一天剛好碰到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就順延至隔一天當作最後一天[4]

例如約定期限的最後一天剛好是10月10日國慶日,就順延到10月11日當作最後一天。

三、結論

計算法律上的期限,首先確定「起算日」是哪一天,再確認「最後一天」是哪一天就可以了。

要提醒的是,有些權利的起算日會有特別規定,要用特別規定的方式計算[5](例如支票、匯票及本票等[6]),在計算期限的時候要格外小心喔!

  •  

註腳

  1.   注意,民法第147條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法定的時效期間不可以預先拋棄或另外改變約定。因此,像是「損害賠償請求權」這種法定2年的時間,就不能再另外以契約約定更短或更長的時效。
  2.   民法第120條:「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3.   民法第121條:「
    I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II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4.   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5.   民法第119條:「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6.   例如票據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支票執票人對前手追索權從「作成拒絕證書日起」或「支票提示日起算」(如果不需要做成拒絕證書的話),這與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算入的原則不同。依照民法第119條規定,應該適用票據法的特別規定,從支票提示日就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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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0-07-16 04:42:11
「例如7月7日,A向B借錢,約定還款期限1個月,那麼A最慢在下個月的「相當之日」(8月7日)的前一天(8月6日)就要還錢。」
但不是始日不算入嗎?如果始日(7/7)不算,7/8起算,相當日(8/8)之前一日係8/7。
所以到底應該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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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0-08-10 09:26:13
這也是我想問的。不是要始日不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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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勝杰(一般會員) 2021-05-05 06:10:13
資料送達日起 7 日,含送達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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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勝杰(一般會員) 2021-05-05 06:14:51
資料送達日起 7 日內完成,日期起算含送達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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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09-09 09:43:25
「資料送達日起」顧名思義資料送達日起算,故包含資料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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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2-02-09 12:47:03
想請問是否包含六日?
遇國定假日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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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n(進階會員) 2023-12-16 11:37:24
回覆2020/07/16的提問:
始日不計應於7/8起算,則相當之日為8/8;「最後一日不算」意旨不計相當之日。故該期間為7/8零時零分至8/8零時零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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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真(進階會員) 2024-02-17 01:33:30
強制險過期了,但發生机車事故,強制險是112年9月2日中午12時止,但我在112年10月1日凌晨發生車禍,我趕緊在112年10月2日中午12起投保了,這有包涵在保險寬限期的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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