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同學在學校聽其他同學說甲參考書是名師所著,該書插圖精美、內容詳盡,還蒐集了歷年經典考題,班上成績最好的B同學就是買了甲參考書後才會成績一飛沖天。A同學信以為真並購買,幾次考試結果卻事與願違,要求書店退款又被拒絕。A同學可以因為甲參考書沒有達到讓成績變好的目的,要求書店退款嗎?
在決定作出一定行為前,會先在心中出現一定的想法,該想法就是法律上所稱的動機。例如半夜不能吃宵夜是因為要減肥或者明天上午有體檢,不論心裡想的是「想減肥」或是「要去體檢」都是不吃宵夜的動機,這種心中想法如果有所誤認,且未把心裡所想的動機表示出來,即為動機錯誤[1]。
動機錯誤雖然沒有在民法條文中明文出現,然而從民法規定[2]可以得知,可撤銷的限於意思表示的內容錯誤,所以可以推論出「意思表示背後的動機出現錯誤,行為人不能主張撤銷」[3],也就是民法並沒有保護動機錯誤的行為人。因為作出該行為的動機只存在於行為人心中,交易的相對人無法得知藏於內心的動機,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在動機錯誤時原則上不允許行使民法第88條第1項的撤銷權[4]。
原則上動機錯誤時不允許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但如果是重大的動機錯誤,例如,對當事人的資格或物的性質發生誤認,且該錯誤具有交易重要性,仍然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表意人可以撤銷意思表示[6],以下簡單說明:
當事人的性別、職業、健康狀況、刑罰前科、資力等事項。除當事人外如涉及第三人,則第三人也包含在內,例如房屋租賃契約中與承租人同住的家人[7]。例如:擔任大學教授需有博士學位,如果偽造博士學位證書應聘大學教授,因是否具有博士學位關係到學校是否應聘,故具有交易上重要性,學校可以行使撤銷權[8]。
足以影響物品的使用及物品價值的事實、法律關係。例如土地是否為建地、是否可建築、藝術品的真偽、汽車實際行駛的里程數與是否發生過事故等[9]。
表意人對「當事人的資格」或「物的性質」發生錯誤,其實仍然是屬於動機錯誤,但為了兼顧交易安全,必須在具有交易重要性時才可以撤銷意思表示。實務見解從「行為人是否知道後就不會作同樣的行為」與「是否會造成一般人有相同的誤認」,來判斷意思表示可不可以撤銷[10]。
例如:以建地價格出售實際上不能供建築之用的土地[11]或出售已被列為徵收對象並完成環評公開說明會的土地[12],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知道土地不能供建築使用,就不會用較高的建地價格購買土地,所以這是屬於對物的性質發生錯誤,且具有交易上重要性,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借款契約中,借款人「為什麼要借這筆錢?」、「借了以後如何使用?」都是借款人作出借款行為背後的動機,存在借款人心中未表示出來,即使無法達成當初借款的目的,仍屬於動機錯誤,借款人不可以撤銷意思表示[13]。
雙方合意簽訂鑑定協議書,共同委託建築師公會鑑定,卻於事後質疑鑑定報告的公正性、合法性等,這種鑑定報告不如預期並非意思表示內容錯誤,即便「最初同意鑑定是誤以為會得到有利於己方的鑑定結果」,也只屬於動機錯誤[14],不會因為鑑定結果對自己不利,就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主張「若知政府無意在埔里鎮興建勞工育樂中心,根本不可能出售系爭土地」,要撤銷跟政府簽訂的土地買賣契約,但為什麼要賣土地,只是土地所有權人在作出土地買賣行為背後的動機而已,所以不可以因動機錯誤撤銷意思表示[15]。
離婚調解將不動產甲房地列入分配,造成C每月少收取新臺幣3萬元利益並非C本意,因此請求撤銷該調解。法院認為C並未在調解過程中提出,因房地產分配而喪失生活費利益是C自己內心對該部分法律效果誤認,屬於「動機錯誤」,因此無法撤銷[16]。
本案中A同學購買甲參考書,是因為A同學誤以為買了以後成績就能和B同學一樣一飛沖天,但這樣的想法僅是購買參考書的動機,該錯誤屬於動機錯誤,且不是具有交易重要性的誤認,因此無法依民法第88條第2項[17]撤銷意思表示,所以A不可以要求書店退款。
註腳
黃郁真(2022),《網路賣家標錯價,下單到底成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