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不肖律師,如何向地方律師公會提出申訴?──以台北律師公會為例

刊登:2024-07-05・最後更新:2024-07-05
本文

律師倫理系列文章的《不肖律師會被處罰嗎?什麼是律師懲戒?》中提到,民眾得向不肖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提出申訴,而律師法並未明定申訴程序,而是由各地方律師公會自行訂定。

台北律師公會(下稱「北律」)是目前會員數量最多的地方律師公會[1],相關申訴規定有公告於官網,且設有「倫理風紀專區[2]」彙整相關函釋及案例選輯供各界參考。

因此本文謹以北律為例,簡介申訴的程序。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的程序可能大同小異,但仍以各地方公會規定為準。

一、準備申訴書[3]及證據

民眾遇到不肖律師,只要他有違反律師倫理的行為時[4]是北律的會員[5],都可以準備申訴書和證據,向北律申訴。如果北律確認該律師行為時非其會員,會將申訴書及證據轉送到正確的律師公會處理[6]

申訴書的內容包含被申訴律師及申訴人的基本聯絡方式等,也就是必須具名申訴。 另須注意提供給北律的申訴書及證據份數是「被申訴律師人數+1」,也就是要申訴1位律師,要提供2份申訴書及證據;如果要申訴2位律師,則需提供3份,以此類推。 若不符合相關要求,例如匿名申訴或提供的申訴書及證據數量不足,可能會遭到北律「不予受理[7]」的決定,也就是案子還沒進到實際調查的階段,就因不符形式而不繼續處理了。

申訴事實可按照時序整理,並具體說明律師哪一個行為有違反律師倫理,若不夠清楚導致案件無法調查,可能會被「簽結[8]」,也就是北律不會對被申訴律師進一步調查、處分。

附帶一提,目前申訴書及證據只能郵寄或親送至北律(會館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沒有線上申訴的程序。

二、申訴案受理、申訴人及被申訴律師以書面表示意見

北律受理案件後,會發函通知申訴人案件已受理。

申訴案由北律的調查小組[9]進行調查,會將申訴書及證據轉請被申訴律師表示意見,在接獲申訴人、被申訴律師(下合稱「雙方」)的書面後均會轉請對方表示意見[10]。若調查小組對於申訴事實或證據有疑問,也可能發函詢問雙方。申訴人接到來函,還是回覆會比較好喔!

三、調查詢問會

當調查小組認為雙方書面交換已達一定程度,會召開調查詢問會,請雙方到場陳述[11]

原則上調查詢問會在北律會館召開,時間通常會安排在中午時段[12],雙方均會收到開會通知單。若時間無法配合,或希望會議有特別安排,例如:要找證人到場陳述、或希望雙方分開陳述等,建議先書面表示,有利調查小組決定並安排。

調查詢問會是全程錄音(但不可以自己私下錄音[13]),在調查程序終結前可以請求提供錄音書面紀錄[14],若想重聽錄音檔,須到北律會館。若認為紀錄內容有錯誤,建議以書面表達異議[15]

調查詢問會並不會因為一方未到場而不進行[16],務必把握機會向調查小組陳述。調查詢問會結束後,若對於申訴案還有意見,也可以再用書面表達。

四、等待申訴結果

書面及調查詢問會結束後,接下來就是等待申訴結果。依北律規定,調查小組應在受理申訴案後6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得延長6個月[17]

不過,在通知雙方申訴結果前,北律還需要經過內部會議的決議[18],在內部會議中也可能有不同意見導致申訴案退回調查小組繼續調查[19],因此等待期間真的不太一定。若希望瞭解進度或早點知道結果,建議用書面方式表達關切,並提醒律師懲戒有時效問題[20],以敦促北律進行程序,避免因為時效經過而無法將不肖律師移送懲戒。

五、接獲申訴結果與後續救濟

對不肖律師而言,申訴最嚴重的結果是被申訴律師被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就該律師後續的懲戒結果,也會被公告在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中的「懲戒決議書公開與查詢」[21]。但如果北律認為被申訴律師的行為並沒有違反律師倫理等,北律會做出「不予處分」或「簽結」,也就是不處罰。

除了移送懲戒及不予處分、簽結外,若北律認為被申訴律師的行為雖然有違反律師倫理,但情節輕微而未達到移送懲戒的程度,北律目前有3種會內處分[22]

  1. 命被申訴人律師注意
  2. 勸告
  3. 告誡

不過,這些會內處分不會出現在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網頁上,而北律目前也不會另外公告會內處分。

申訴人如果不滿意申訴結果,只要北律沒有將被申訴律師移付懲戒,申訴人都可以在接獲申訴結果送達20日內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覆[23]

六、其他事項

(一)能不能委任申訴代理人?

委任律師一定可以,其他身分須經調查小組許可[24],要寫委任狀喔[25]

(二)北律來函詢問有沒有意願調處,調處是什麼?

北律為了處理當事人與委任律師間的履約爭議等事項,有自定「調處」程序,有點類似調解程序。但須留意「調處成立」不能直接去聲請強制執行,可視為訴訟外和解[26]的一種方式。

在申訴案件調查過程中,調查小組如果認為雙方有調處的可能,在取得雙方同意後,可以試行調處[27]

(三)能不能請求閱覽北律申訴案件的卷宗?

目前北律就這部分沒有相關規定,建議申訴人除了依照北律要求的「被申訴律師人數+1」份準備申訴文件及證據,也要再多準備一份給自己。

註腳

  1.   根據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中的「律師公會統計」在2024年7月1日資訊,台北律師公會會員統計有7,717筆,會員數量最多。
  2.   台北律師公會(n.d.),《倫理風紀專區》。
  3.   北律申訴書可至註2倫理風紀專區的【相關表單】下載:台北律師公會(n.d.),《倫理風紀案件申訴書》。
  4.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律師涉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案件,經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審議者,該律師係指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發生時屬該公會之一般會員。」
  5.   可以透過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詢特定律師的所屬公會是不是台北律師公會。
  6.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依前二項規定,非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而收受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應付懲戒或有第七條所定情形而得命停止執行職務之申請案件者,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資料移轉該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處理。」
  7.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違反倫理風紀案件處理程序第3條第1項:「前條第一項之申訴人有下列各款情事者,本公會得不予受理:
    (一)未依本公會所要求之格式及數量提出申訴書面暨相關證據;
    (二)未具名或未提供足資聯繫之方式,致本公會無法聯絡;
    (三)未具體指名被申訴人;
    (四) 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係,而已有其他申訴人就同一違反法律或倫理風紀之行為提出申訴。」
  8.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違反倫理風紀案件處理程序第5條:「調查小組如認所承辦案件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經全體成員同意後,逕予簽結:
    (一)申訴人、移送機關或團體無法釋明其申訴或移送意旨與具體內涵,致案件無法調查;
    (二)通知申訴人定期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致案件無法續行調查;
    (三)申訴人、移送機關或團體之申訴或移送事由顯無理由,或無相關事證足以證明本件申訴或移送事實;
    (四)申訴人、移送機關或團體已以同一事由向其他有權處理之機關或團體申訴或移送同一律師,認宜由該機關或團體處理;
    (五)被申訴人或受調查對象死亡;
    (六)被申訴人與申訴人經本公會調處成立或申訴人撤回申訴;
    (七)有其他宜逕予簽結之情形。」
  9.   台北律師公會倫理風紀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
    I 本公會收到申訴書、函文移送或立案調查會員違反倫理風紀,應先由輪派之委員擔任審查委員,決定是否受理。經受理之案件,應即組成三人調查小組,並由輪派之委員擔任調查小組成員。
    II 現任理事或監事被申訴或受調查者,應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聘請非現任理事或監事之會員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調查小組。其他必要情形,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者,亦同。
    III 調查小組成員應推派其中一人為召集人。調查小組成員均可擔任調查詢問會之主席。
    IV 第二項社會公正人士得給予出席費。
    V 於調查期間內,調查小組成員喪失本公會理事或監事身分者,當然喪失委員會委員身分,並當然解除調查小組成員之職務。除該調查小組有顯不能完成調查之情形,遇缺不補。
    VI 於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時仍未完成調查之案件,由原調查小組成員續行調查。」
  10.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違反倫理風紀案件處理程序第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4款前段:「除有第五條之情形,調查小組調查第二條第一項之申訴案件時應踐行下列程序:
    (一)由秘書處協助請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提出書面陳述,並附具相關證據。……
    (四)調查詢問會前應將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之書面陳述提供他造。」
  11.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違反倫理風紀案件處理程序第6條第1項第2款前段、第4款後段:「除有第五條之情形,調查小組調查第二條第一項之申訴案件時應踐行下列程序:……
    (二)由秘書處協助指定調查詢問會之期日,請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分別或同時到場陳述。……
    (四)……於調查詢問會應使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有充分陳述及互為攻擊防禦之機會,但與案件無關或意圖延滯或妨害調查者,得由主席制止之。」
  12.   由於調查小組的成員是北律的理事、監事,而他們並非公會專職人員,平常都有自己的正職工作,所以通常會選在中午時段,讓大家利用中午午休時間開會。
  13.   台北律師公會倫理風紀案件調查詢問會錄音及錄製之資料保管注意要點第4條第1項:「在場之人非經主席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主席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14.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違反倫理風紀案件處理程序第6條第1項第6款:「除有第五條之情形,調查小組調查第二條第一項之申訴案件時應踐行下列程序:……(六)調查詢問會時,應製作成書面紀錄附卷,為製作該紀錄,得予全程錄音。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於調查程序終結前得以書面請求提供該紀錄內容。」
  15.   台北律師公會倫理風紀案件調查詢問會錄音及錄製之資料保管注意要點第7條:「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受調查對象於調查程序終結前以書面請求提供書面紀錄而有異議者,調查小組如認異議為有理由,秘書處之會務人員應即更正或補充書面紀錄之記載;如認異議為無理由,應由秘書處協助指定核對書面紀錄之期日請提出異議之人到場,並當場播放錄音之內容予以核對,並依據核對之內容更正或補充書面紀錄之記載,或僅於書面紀錄內附記其異議之事由。」
  16.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違反倫理風紀案件處理程序第6條第1項第2款後段:「除有第五條之情形,調查小組調查第二條第一項之申訴案件時應踐行下列程序:……(二)……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席調查詢問會,或到場不為陳述者,不影響調查程序之進行。」
  17.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違反倫理風紀案件處理程序第8條:「調查小組應自受理案件後六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但必要時得延長六個月。」
  18.   例如:倫理風紀審查會、倫理風紀委員會或理監事聯席會等會議。
  19.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違反倫理風紀案件處理程序第11條:「
    I 倫理風紀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調查小組提出調查報告後召開倫理風紀委員會會議,並決議處理方式。但調查小組建議不予處分者,得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召開倫理風紀審查會會議,逕行議決之。
    II 倫理風紀委員會或審查會如認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尚有疑義者,亦得命調查小組續行調查之。」
  20.   律師法第102條第1項:「律師有第七十三條應付懲戒情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日止,逾十年者,不得予懲戒處分;逾五年者,不得再予除名以外之懲戒處分。」
  21.   律師法第136條:「
    I 法務部應於網站上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
    II 前項查詢系統公開之律師懲戒決議書,應註明該懲戒決定是否已確定。
    III 第一項查詢系統得對外公開之個人資料如下: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出生年。
    四、律師證書之字號及相片。
    五、事務所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電話。
    六、所屬地方律師公會。
    七、除名、停止執行職務及五年內之其他懲戒處分。」
  22.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違反倫理風紀案件處理程序第12條:「倫理風紀委員會或審查會如認應予命被申訴人或受調查對象注意、勸告、告誡或移送懲戒者,應送理監事聯席會會議決議。」
  23.   律師法第75條第1項:「律師涉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案件,經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審議後,為移付懲戒以外處置,或不予處置者,受處置之律師或請求處置人得於處理結果送達二十日內,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覆之。」
    向全國律師聯合會提起申覆,申覆書可至全國律師聯合會(2024),《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組織暨審議規則》頁面,下載「申覆書格式」。
  24.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違反倫理風紀案件處理程序第2條第4項:「前三項之倫理風紀案件,申訴人、移送之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被申訴人及受調查對象,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經調查小組許可者,得委任下列之人為代理人:
    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
    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代理人者。
    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代理人者。
    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
    五、申訴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代理人者。
    六、其他依其釋明堪任倫理風紀案件之代理人者。」
  25.   北律倫理風紀委任狀可至註2倫理風紀專區的【相關表單】下載:台北律師公會(n.d.),《倫理風紀委任狀》。
  26.   請參陳家誼(2022),《什麼是訴訟上和解?什麼是訴訟外和解?兩者有什麼差異?》。
  27.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違反倫理風紀案件處理程序第6條第5項:「調查小組於調查案件時,倘認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有調處之可能者,於取得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同意後,得由調查小組召集人準用爭議調處辦法之適當程序試行調處。」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3),《不肖律師會被處罰嗎?什麼是律師懲戒?》。

楊舒婷(2023),《律師為什麼不能跟我保證勝訴?哪些是律師要遵守的倫理規範?(上)》。

楊舒婷(2023),《律師為什麼不能跟我保證勝訴?哪些是律師要遵守的倫理規範?(下)》。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