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收到開庭通知書時,可以先觀察是由檢察署或法院核發的通知單。開庭有分成兩種,檢察署以及法院。以下以筆者熟悉的臺中地方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的配置,說明法庭內的座位:
由檢察署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主持開庭,因此坐在上面的是檢察官或是檢察事務官,不是法官,旁邊則會由書記官負責記錄。
被告會單獨坐在下方正中間的應訊位置,前方會有配置電腦螢幕可以看到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問的問題,律師(辯護人)則會另外坐在被告後方或是左右的座位,不會和被告坐在一起。
一般刑案會由1位法官進行準備程序[3],審理時由3位法官(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審判長)一同審理,此時,確實就是身穿代表公平、正義鑲藍邊黑色法袍[4]的法官坐在上方位置,書記官及通譯則坐於法官席下方位置,負責記錄的是身穿黑邊黑袍的書記官,負責朗誦開庭及到庭人員的則是身穿金邊黑袍的通譯。
檢察官席則由蒞庭檢察官出席代表告訴方,身穿代表懺悔意義鑲紫邊黑色法袍坐在面對法官席右手邊位置(走進法庭右手邊位置),如果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有出庭,是坐在檢察官席旁邊告訴人的位置。被告席則由被告及身穿代表忠誠潔白鑲白邊黑色法袍律師一起坐在面對法官席左手邊位置(走進法庭左手邊位置)。但也有法院(例如新北地方法院)是反過來,檢察官坐在面對法官席左手邊位置、被告及律師坐在面對法官席右手邊。
一般民案會由法官獨任審理,或是由1位法官行準備程序[6]、3位法官(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審判長)一同審理。跟刑案一樣,法官身穿藍邊黑色法袍坐在上方法官席位置。原告及原告律師,坐在面對法官席的右手邊位置;被告及被告律師,則坐在面對法官席的左手邊位置。無論是原告或是被告的律師,都是穿鑲白邊的黑色法袍。
在上訴程序中,上訴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及上訴人律師,坐在面對法官席的右手邊位置;被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律師,則坐在面對法官席的左手邊位置。
由上面的位置分布,可以簡單歸納出一個邏輯,在法院開庭,告訴方、原告方、上訴方,都是坐在面對法官席右手邊位置,也就是一走進法庭的右手邊;相反的,被告方、被上訴方,則是坐在面對法官席左手邊位置,也就是一走進法庭的左手邊。
如果獨自前往開庭,不曉得自己應該坐在哪個位置,除了可以查看座位前面標示的名牌外,也可以找身著藍色制服的法警,詢問自己應該要坐在那裡。
開庭前收到的開庭通知單上,會有承辦書記官的「股別」及「電話分機」,如果檢察署或法院安排的開庭時間,有重要的事情無法前往,則可以先致電跟書記官說明情況,請檢察署或法院更改時間;後續通常還要再把同一請假理由寫在書狀裡(最好附上相關證據證明),向檢察官或法官請假[7],不過請假或改開庭時間決定權限還是在檢察署或法院,所以請假或改期書狀遞出去之後,別忘記向書記官追蹤後續狀況;如果是經地檢署起訴到法院,收到法院開庭通知的告訴人,上面會記載告訴人可以用書面陳述意見,自行決定是否到庭。
附帶一提,如果要委任律師陪同或代理出席,也要讓律師知道已經收到開庭通知單,讓律師知悉、安排幾月幾日要前往開庭。
刑事偵查案件的被告一定要本人親自出席,並且攜帶身分證件、開庭通知。檢察署開庭前,要先報到將身分證件交給法警,等法警叫到姓名時,再依指示將手機關機[8]、進入法庭開庭。
若在法院開庭,刑事案件被告一樣要親自出席,攜帶身分證件、開庭通知,開庭前向法警報到繳交身分證件後,在法庭外等待開庭。
民事事件的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或委託律師與律師一起出席,或只由律師單獨出席,也就是民事事件的原告或被告並不一定要親自出席,除非法官要求要親自到庭(例如離婚調解,因為涉及身分關係改變,法院通常會建議當事人親自出席)。如果要委託律師或是他人代理出席[9],則需準備委任狀給法院[10]。
如果收到證人開庭的通知,時間上無法配合的話,一樣要先依照通知書上的「承辦股別」及「電話分機」跟書記官說明自己無法到庭的正當理由,並提出請假的書狀,請檢察署或是法院改期。若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到庭,可能會遭裁罰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嚴重還可能會被拘提[11]。
開庭當日要攜帶身分證件,以及可能與案件相關的資料,前往開庭。開庭時則會坐在法庭正中間證人席位置,會有螢幕可以看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詢問的問題和自己的證詞。
註腳
吳巡龍(2024),《被傳喚為證人,可以拒絕作證嗎?——拒絕證言權》。
黃于玉(2022),《刑事案件的證人要具備什麼資格?有什麼義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