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被害人的轉譯者──性侵害犯罪中的「司法詢問員」是什麼?

刊登:2024-09-13・最後更新:2024-09-13

案例

A就讀於正義國小一年級,某天放學回家不巧家中沒人,被鄰居阿姨撞見,邀請他到家裡吃點心,結果阿姨一時心生歹意對A進行性侵。A的父母親知悉後一狀告上法院,但在法庭上,當法官詢問A當天發生什麼事情時,A卻支支吾吾,說不清楚鄰居阿姨做了什麼,只覺得身體很痛、很不舒服。此時,法官可以怎麼主動協助年幼的A呢?

本文

一、司法詢問員的制度

由於性侵害案件通常難以證明犯罪事實,往往需仰賴被害人的證詞。但若被害人年幼或有心智上的缺陷,而且處在人生地不熟的法院,加上因為被害經驗的創傷而難以開口,往往無法清楚說明案發經過。為了保障弱勢證人──也就是兒童或有智能障礙的被害人──於刑事訴訟中表達意見的權利,我國於2015年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司法詢問員的制度(法條稱為「專業人士」)[1],並於2017年正式實施,讓專業人士於偵查或審判階段,得在場協助詢問兒童或心智障礙的性侵害被害人[2]。至2023年性侵犯犯罪防治法修正[3],更明確規定了司法詢問員的在法庭上的角色身分等[4],希望能充分發揮司法詢問員的功能。

二、司法詢問員的功能

好比在一般案件中,如果案件當事人是外國人,理解中文及中文敘述能力常有先天上的限制,在法庭上可能無法聽懂問題或以流利的中文表達意見,這時法院會請通譯到庭協助翻譯。在性侵害案件中,司法詢問員就像是帶有通譯性質的轉譯者[5],由於兒童或心智障礙者的理解及敘述能力有限,司法人員的問題往往需要透過司法詢問員翻譯,加上這類受害者缺乏對自己身體的自主認識,難以準確陳述案情經過,而且受害者經常是此類案件中唯一的目擊證人,因此會需要專業的司法詢問員協助取證,例如於詢問一開始與受害者建立正向的信任關係,於受害者回答後給予正向的回饋,盡量安撫受害者的情緒等[6],避免誤解、不當誘導或造成心理壓力,導致證詞受到扭曲或汙染,更避免作證的過程再次造成兒童或心智障礙者的心理創傷[7]

三、司法詢問員的來源和名冊的建立

警察、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於偵查、審判階段時如認為有必要,都可以適時引入司法詢問員在場協助問案。

司法詢問員必須具備處理性侵害案件有關的專業學識或技術[8],來源有社工、臨床或諮商心理師、精神科專科醫師等[9],要進一步成為司法詢問員的管道則可分為「推薦類」與「培訓類」。如專業人士具有處理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事件的實務經驗,並經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可,可以透過推薦方式成為司法詢問員。培訓類人員則須參加衛福部舉辦的32小時培訓課程,學習訪談技巧,例如不能誘導證詞、預設答案、使用開放式問題且保持中立等,並在通過考試後,成為司法詢問員[10]

自2016年起,衛福部開始舉辦司法詢問員的培訓[11],委託民間單位如現代婦女基金會協助辦理[12],目的是產生一份我國專業人士名冊,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辦案時參考使用,以期落實此一制度。

四、結論

國小一年級的A在法庭上無法說清楚被阿姨性侵的過程時,法官可以引入司法詢問員來協助。

身處第一線的社工、老師、輔導人員等,向來是兒童性侵害案件中,陪伴受害人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如今加上司法詢問員制度的建立與逐步落實,透過司法詢問員幫助有需要的兒童及身心障礙者,希望能有效築起一個性侵害犯罪的防護網,加強保護弱勢的受害人,間接阻止不幸的兒童性侵害事件發生。

註腳

  1.   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第1項(2015/12/23):「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但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受有相關訓練者,不在此限。」
  2.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2021),〈探問真實:檢視司法詢問員制度的現況〉,《冤冤相報》no. 98。
  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9條:「
    I 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中,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
    II 前項專業人士應於詢(訊)問前,評估被害人之溝通能力及需求,並向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說明其評估之結果及相關建議。
    III 專業人士依第一項規定協助詢(訊)問時,如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被告或其辯護人提出不適當問題或被害人無法適當回答之問題,專業人士得為適當建議。必要時,偵查中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之許可,審判中經法官之許可,得由專業人士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詢問。
    IV 專業人士於協助詢(訊)問時,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被告或其辯護人,得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V 偵查或審判中,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受專業人士評估及專業人士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詢問之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
  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前條專業人士辦理協助詢(訊)問事務,依其性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二節、第三節規定。」
  5.   王子榮(2022),《「我是誰?」作為弱勢證人的聲帶,「司法詢問員」的未竟之路》。
  6.   鄭瑞隆(2017),〈NICHD 司法詢問技術於兒少性侵害案件之運用〉,《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第20期,頁277-279。
  7.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2號刑事判決:「……鑑於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倘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囿於身心發展及語言能力等限制,對於所遭遇之性侵害事件描述或表達能力不足,復可能因為誤解問題、陳述不清、不當誘導或心理壓力等因素,潛藏證詞容易受到扭曲、污染之高度風險,而影響其陳述之真實性,致可信度被質疑,甚至作證可能成為其心理創傷來源之一,使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淪為弱勢證人之地位。故以瞭解兒童或心智障礙發展特質的專家在司法程序中運用專業技巧幫助被害人回想記憶及描述過往事情之經過,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並緩和其驚窘、恐懼及不安之情緒,俾維護其司法程序權益及發現真實,至為重要且關鍵。參酌英美關於弱勢證人之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增訂第十五條之一(註:性侵害防治法於2023年2月15日修正,原第15條之1已納入現行法第19條。)……引進專家擔任司法詢問員之制度,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8.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專業人士資格及協助辦法第2條:「
    I 本辦法所定專業人士,應具有與處理性侵害案件有關之專業學識或技術。
    II 前項專業人士,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曾受性侵害案件詢(訊)問、偵查、審理程序之訓練。
    二、有實際執行與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事件相關實務工作經驗至少一年。」
  9.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專業人士資格及協助辦法第2條立法理由(2023/8/16):「二、本條所定專業人士,係指應具有與處理性侵害案件有關之專業學識或技術,且有實際執行與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事件相關實務工作,如精神科專科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資格者。」
  10.   溫翎佑、黃翠紋(2018),〈臺灣推動性侵害司法詢問員制度之現況與展望〉,《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專刊》,第21期,頁4-5。
  11.   衛生福利部官網新聞,《強化兒童及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司法權益維護 性侵害司法訪談制度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30日。
  12.   現代婦女基金會(n.d.),《司法詢問員制度與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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