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為司法官?司法官的工作內容是什麼?(中)──關於「法官」的任務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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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篇》文章中介紹了成為司法官的過程,假如接下來想選擇到法院當「法官」,則法官需要做些什麼?有什麼要注意的呢?

一、法官的任務

(一)訴訟審理

訴訟審理是法官最重要的任務。

訴訟審理的具體內涵,在民事領域就是指「定紛止爭」,例如:A、B對於「B是否已清償借款」這件事各執一詞並爭吵許久,最後決定進入訴訟,則法官的角色就是當一個公正第三人,依照A、B各自提出的證據,來判斷誰的主張有理,以結束2人間無止盡的紛爭。

而在刑事領域則是指「論罪科刑」,讓犯罪的被告能夠受到相對應的刑罰,或讓被冤枉的被告能夠獲得清白。

但法官並不是依自己喜好隨意審理,而是應依據憲法、法律與證據,本於良心,進行超然、獨立、公正的審判[1]

(二)指揮訴訟、維持法庭秩序

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法官有權力指揮訴訟程序的進行[2],例如:決定何時開始或結束開庭、由何人發言等;同時,為維持秩序、避免訴訟審理的過程中,遭受不當干擾,法官也有權力將擾亂法庭秩序[3]的人請出法庭[4]

(三)撰寫裁判

法官歷經一番心力進行審理的目的,就是要作出一個裁判[5]

除了在法庭內以口頭方式宣示裁判主文外,還要詳述心證、寫下裁判書[6],讓當事人知道法官如此審理的具體理由為何,以決定是否繼續救濟(抗告上訴)。

(四)在職進修

為使法官能繼續吸收新知、充實審判所需知識、了解法學動向,法官法[7]有特別規定,法官應每年度從事在職進修,以充實法學素養。

二、法官的保障

為避免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因擔心自己的裁判會影響到職務調動、調薪或其他考核,導致裁判結果被左右,憲法[8]明文規定,法官是終身職,沒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受監護宣告的話,不得免職;沒有依據法律,也不可以停職、轉任或減俸。

而法官法中也明白指出,除有特定犯罪、受監護宣告、被通緝羈押等法定情形外,原則上不能對實任法官為免職[9]、停止職務[10]、轉任法官以外職務[11]、地區調動[12]審級調動[13]等處分,以確保法官能夠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依法獨立審判。

但並不是說法官就因此可以隨意審判而完全不受拘束,其實在不影響獨立審判的前提下,法官還是會受到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14]

舉例來說,法官在開庭時對當事人口出惡言,此種情況下,仍須對法官予以警告,以保障人民的訴訟權[15]

三、法官的限制

法官因為擔負著司法的重責大任,因此也有不少的限制:

(一)不能參加政黨政治團體等相關活動[16]

(二)不能兼任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的職務或業務[17],例如: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三)不能做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的行為[18],例如:讓當事人關說或收取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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