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是一種法律上的「有效期限」。好比食物超過保存期限、有效期限以後就不能食用,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
依照民法第125條[1],法律上的「請求權」如果在15年內沒有行使就會消滅。一旦時效到期,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2],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例如,A要把土地賣給B,簽訂買賣契約,此時B依照契約享有「請A把土地移轉登記給B」的權利。
如果在簽約後過了15年,B都還沒請A把土地移轉給自己,直到第16年才請A移轉土地,這時候雖然買賣契約沒有消失,B享有的權利也沒有消失,但是A可以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拒絕移轉土地給B。
我國民法並不是讓過期的權利「消失」,只是讓對方享有「拒絕權」。因此,對方也可以選擇不拒絕,在消滅時效過期以後仍然依照契約給付。
例如,上面的A也可以選擇在16年後把土地移轉給B,而不主張拒絕的權利。
這就好比食物到期以後,不會憑空消失,只是過了新鮮的保證期限,如果還是有人願意吃過期食品,也沒有人可以阻擋。
依照民法第128條[3],從「可行使權利」的時候開始計算。
例如,A、B簽訂買賣土地的契約,說好明年的同一天才會移轉土地,那麼就從明年的同一天開始計算15年。
依照民法第126條[4],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以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的定期給付債權[5],這些短期債權的消滅時效是「5年」,目的是希望債權人盡速收回債權,不要把這些債權閒置太久。
例如,A向B借了總共100萬元,約定年息5%,隔年返還。針對利息的部分每年5萬元(100萬 x 5% = 5萬元),B必須在5年內就向A討回來,否則A就可以拒絕給付。
不過,本金100萬元不是利息這種短期債權,B只要在15年內向A追討都不會超過期限。
依照民法第127條[6],以下費用的消滅時效是「2年」:
同樣地,依照民法第128條,5年與2年分別從請求權可以行使的時候開始計算。
依照民法第197條第1項[7],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原則上是2年,如果找不到賠償義務人的時候,才例外延長成10年。
例如,A的家裡被闖空門,到了第5年才抓到犯人,此時A還是可以向犯人請求賠償。
原則上與契約、賠償的相關權利期限都能比照上方的期限辦理。
如果是上訴的期間、提起刑事告訴的期限,則另行依照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計算[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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