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自由心證」?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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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聽到有人說:我被人告上法院,是不是都要看法官自由心證啊,遇到好法官我就會無罪,遇到恐龍法官我就完了。

「自由心證」在台灣已經成為一個貶義詞。它聽起來像是法官可以依照自己的好惡隨意判斷事情,每個進入審判系統案件的結果,都像是俄羅斯輪盤,法官可以隨機、恣意地做決定。但,真的是這樣嗎?

一、自由心證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1]。」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2]。」

在所有司法案件,關於事實的認定,都要依照證據判斷。而自由心證是指證據讓法官相信事實是否存在的程度(即證明力),則是由法官自由判斷。這也是一般人認為自由心證就是法官隨意判斷的根源,不過,自由不等於隨意,在法律上,自由心證仍有限制。

二、自由心證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III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IV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但書:「……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意思是說,即便法官可以自由判斷事實存否,但不可以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所謂論理法則,就是邏輯。經驗法則,就是整個社會長久以來的生活累積萃取下來,對某些事件的一般性認知。

例如:因為剛剛下雨了,所以說馬路濕濕的,符合邏輯也符合經驗法則。但若說馬路濕濕的,那一定是天下雨了,就不太能夠通過邏輯及經驗法則的檢驗,因為可能是因為剛剛灑水車經過導致馬路潮濕。所以,如果法官要做後者這樣的認定,必須要有特別的理由,否則就違背了論理及經驗法則。

三、如何知道法官心證

法官有很大的自由度可以認定事實,但不能隨便認定,這就是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4項規定「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的理由。法官依法必須要把理由寫出來,如果法官沒在判決書中交代理由,或是交代的理由很奇怪,民事判決敗訴或是刑事判決有罪的當事人就可以針對此部分提出上訴。

最後,若有聽到周遭的人說「反正台灣法官就是自由心證隨便亂判啦」之類的話,先別急著跟著起鬨,您先問問他,真的知道什麼叫自由心證嗎?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2.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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