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il確認合作條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文:范國華(認證法律人)
朱崇佑(認證法律人) 5 0
刊登:2018-10-01 ‧ 最後更新:2022-12-13

案例

一、A想要委託B賣汽車。雙方面談後,A整理自己的合作條件,寫了封Email給B。B覺得可以,便回覆OK,請問AB之行為是否具有法律上效力?

二、假設A想委託B賣房屋,且並無其他共有人,那AB以Email確認的行為效力?

本文

一、AB間是一種委託債權契約

我國民法對法律行為分為債權行為[1]與物權行為[2]。案例中A委託B代替他賣車或賣房,都是賦予B幫忙處理事務的義務。A有權請求B為他處理事務,所以AB間合作屬於債權行為,也可以說AB間的契約是一種債權契約。

二、契約何時成立、生效

我國民法上的契約行為,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案例一之情形,A委託B幫忙賣車,為民法第528條[3]之委任契約。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方法並沒有限制,當A以Email告知B合作條件,是一個意思表示,而B回覆OK也是一個意思表示,兩個意思表示合致,委任契約即有效成立。

案例二中,房屋等不動產的物權移轉,依民法第758條[4],必須以書面為之,屬於要式行為。民法第531條[5]對要式行為的委任有特別規定,必須以文字授與代理權與事務處理權。因此,AB間雖然委任契約有效成立,但B對於房屋買賣的事務,欠缺代理權跟處理權。

註腳

  1.   債權行為的目的是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又稱為負擔行為,使他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
  2.   物權行為是使物權(如所有權)發生取得、喪失、變動,屬於處分性質之行為,例如移轉所有權等行為。
  3.   民法第 528 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4.   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5.   民法第531條:「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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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2012),〈一屋二賣〉,《專利商標事務所痞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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