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對法律行為分為債權行為[1]與物權行為[2]。案例中A委託B代替他賣車或賣房,都是賦予B幫忙處理事務的義務。A有權請求B為他處理事務,所以AB間合作屬於債權行為,也可以說AB間的契約是一種債權契約。
我國民法上的契約行為,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案例一之情形,A委託B幫忙賣車,為民法第528條[3]之委任契約。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方法並沒有限制,當A以Email告知B合作條件,是一個意思表示,而B回覆OK也是一個意思表示,兩個意思表示合致,委任契約即有效成立。
案例二中,房屋等不動產的物權移轉,依民法第758條[4],必須以書面為之,屬於要式行為。民法第531條[5]對要式行為的委任有特別規定,必須以文字授與代理權與事務處理權。因此,AB間雖然委任契約有效成立,但B對於房屋買賣的事務,欠缺代理權跟處理權。
註腳
眾律國際法律(2012),〈一屋二賣〉,《專利商標事務所痞客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