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1],如果當事人互相表示的意思一致,原則上契約就成立。例外的情形是當事人特別約定契約須用一定的方式[2]。
多數類型的契約都屬於前述原則的「不要式契約」,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的意思一致,並不需要依照特定的方式(例如:書面等),契約就成立。例如:A到B商店買飲料,在A拿飲料向B商店結帳時,A與B就飲料成立買賣契約。
不過,因為口說無憑,且不容易舉證,為了避免未來發生爭議及舉證上的困難,對於比較重要的契約,當事人通常會選擇簽訂書面的方式來成立契約。
除非當事人特別約定:「書面契約內容必須全部用印刷打字或全部用手寫字,否則無效」(這種情形應該很少見),不然書面契約內容混雜了印刷打字與手寫字,並不會影響其效力。
書面契約內容混雜印刷打字與手寫字,尤其在印刷打字的契約中預留空格或空白處,再手寫填入數字、時間、地點等,是相當常見的情形。在這種情形,如果缺少手寫字的內容,反而造成契約內容不明。
但是,如果用手寫字修改印刷打字的內容,例如:A、B簽訂一份書面買賣契約,其中關於價金條文的印刷字原為「本契約買賣價金為新臺幣50萬元」,但經手寫刪除「50」,並改為「45」,則雙方所約定的買賣價金究竟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或45萬元,就會發生爭議。此時,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須用一定的方式才能修改契約內容[3],如果改為45萬元是經過雙方同意,則手寫刪除「50」並改為「45」,應屬有效。
但是,如A主張未同意修改價金為45萬元,且修改處也沒有A的蓋章或簽名,B卻主張雙方均同意修改為45萬元,則原則上B對「雙方同意修改」須依法負舉證責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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