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溯及既往原則[1]」源自信賴保護原則,指為了確保人民對於法律的信賴,相信法律能夠對其權益有所保障,不能夠用行為發生後所制定的法律,去規範已經發生過的行為。一般來說,除了法律修正後對人民有利、舊有法律本來就違反憲法規範或涉及保護重大公益等,法律的制定(適用)多採不溯及既往原則。
本文說明的溯及既往原則,是避免國家因法律規範的新創、修正,造成人民期待的利益受到損害,是專屬於行政法適用範圍。行政法上的不溯及既往原則,涉及國家法律變更對個人造成的影響,在適用上依行為結束時點是否在法規生效前,區分為「真正溯及既往」以及「不真正溯及既往」兩大類(圖1)。
當新法生效後,在此之前所發生過的行為會被重新檢視,甚至有被處罰的可能[2](見圖1上半部)。
舉例而言,如果政府某天創設一部禁止抽菸的法律,其中說明所有在該法設立前曾經抽菸的人都須受罰,而不是限於法律創設之後抽菸的人才受到規範,這就是真正溯及既往。
當新法生效後,對於在法律生效前就已經發生,而生效後仍持續發生的行為有效力(如圖1下半部)。
由於法律必須考量社會、文化、價值觀的變動而修正,為了避免人民產生「我遵守法律,也期待法律對我有所保障,但因為新的法規被制定,而導致我原本有的權益因此受損」的想法,在新法生效後到個人行為結束之間,有著一個「過渡期」,藉此保護人民的預期信賴利益[3]。
這種「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不能夠濫用,如果濫用同樣會讓人民不信任法律。也因為這樣,這種情況僅限於法律變動是基於「公益性」目的[4],而且對這些可能受影響的利益,有適當保障機制,才可能被拿來使用[5]。
舉例而言,A在2050年進入B校就讀時,B校承諾在A四年後(2054)畢業時,便能夠得到一筆獎勵金。但在2052年,也就是A還沒畢業的時候,B校就修改相關規定讓獎勵金減半,並且聲明只要是2052年前入學且還在校的學生,也適用該項規定,而使得A在2054年順利畢業後,只能拿到原先預期獎勵金的一半,如圖2所示[6]。
如上所述,假設這種法律改變造成利益受到影響的情況發生在日常生活之中,沒有適當的保護機制,又不是因「公益性」目的修正,卻會使得所擁有的利益隨時可能因為法規範的修正而變動,民眾對法律所產生的疑慮便會逐漸加深。因此「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在使用上必須極為謹慎,避免造成民眾對於法律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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