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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男5歲,是一名幼稚園中班的小朋友,姐姐B女14歲,是一名正在準備會考的國三學生。請問下列哪些行為有法律效力:
一、A男和父母一起逛賣場,結帳時A男隨手拿了櫃檯旁邊的棒棒糖要給店員結帳,並跟店員說:「我要買這個!」
二、A男的姑姑從國外回來,買了許多新奇的玩具要送給A男,同時也買了一些保養品要送給B女。
三、B女每天都自行搭公車前往學校,並在校外商店購買早餐。
四、B女趁父母不知情,自己偷跑到通訊行和老闆購買最新款iPhone。
一、行為能力怎麼判斷?
依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1],可以將我國行為能力的規定整理成下表1。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現行民法規定年滿20歲才是成年,但立法院已修正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為成年[2],所以本文以下都以18歲即成年來說明:
(一)A男是「無行為能力人」
案例一跟案例二中,A男僅有5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因此A男依民法第75條規定[3],不能自己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只能依民法第76條規定[4]由法定代理人代替A男做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不論A男是想要買糖果或是接受姑姑贈送的玩具,都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來完成法律行為,因此法定代理人必須向店員表示願意購買糖果、也必須向姑姑表示願意接受玩具,買賣和贈與契約才能成立。
這樣的說法看似有些突兀,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大家為了方便其實不會這麼計較,只要父母沒有制止,通常就會默認父母願意購買或允許小孩接受禮物。
(二)B女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只有「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為才可以自己決定
因為B女已經是14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條規定[5],B女若要為法律行為,原則上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例外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事項,則可以自己決定。
案例二中B女接受姑姑的贈與,是屬「純獲法律上利益」,因此不論法定代理人同不同意,只要姑姑願意送、B女願意收,贈與契約就可以成立。
案例三跟案例四都是「契約行為[6]」,依民法第79條必須由B女的法定代理人允許才能有效成立,但案例三中搭公車跟買早餐的行為對B女來說,是屬「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因此B女可以自己決定,不用每天問法定代理人今日早餐該吃什麼。
相反的,案例四中B女是購買高單價的手機,無法被認定是「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所以除非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後允許,此買賣契約才能有效成立。
二、法定代理人跟監護人有什麼不同?
在前面案例中不斷提到的「法定代理人」,是為了協助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而設計出的制度。依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7],只有「父母」是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但假若有些未成年小孩沒有父母,或父母因故無法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為避免造成規範上的漏洞,法律另外設計「監護人[8]」制度,改由監護人來協助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然而,這是否表示「法定代理人等於監護人」?其實這句話只對了一半。雖然監護人在監護權限內,的確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9],但法定代理人是一個比較大的概念,也就是你的法定代理人可能是「父母(有父母時)」也可能是「監護人(無父母時)」,所以當你的法定代理人就是監護人時,的確可以在兩者之間劃上等號;不過當法定代理人是父母時,這個等號就不存在了(監護人存在的前提是沒有父母,既然有父母當法定代理人,自然也不會有監護人,更不可能說我的父母是監護人)。
以圖1為例,未成年者有父母時(請看左邊的圓),其父母就是法定代理人,所以根本沒有監護人;假若沒有父母或父母無法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請看右邊的圖),監護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只有此時才可以說「(我的)法定代理人等於監護人」!
(一)法定代理人的責任?
法定代理人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其肩負重大責任,例如民法第187條規定,若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法定代理人不僅需要負連帶責任,也有可能要自己負起全責[10];因此當許多人歡喜慶祝自己滿18歲而終於成為一個成年人時,從法律人眼光來看,最值得開心的或許是父母,因為他們終於卸下負擔了!
(二)何謂「特別代理人」?
值得注意的是,有時候法定代理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7歲的A男)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18歲的B女)間,會有利益衝突的問題,為了避免造成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不利益,法院可以為他們選任特別代理人。
假設案例二中的姑姑是在國外買了一間房子,送給B女當作考上第一志願的禮物,但B女的父母卻因為資金周轉不利,而想將房子拿給銀行抵押,因設定抵押的行為對B女不利(若之後債主來討債可能會把房子拍賣掉),此時父母依法不可以代理B女將房子拿給銀行抵押,法院反而可以為B女選任「特別代理人[11]」,以避免B女對房子的權利遭受損害。
(三)還有誰需要「監護人」?
除了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幼年就喪失父母的小孩)需要監護人外,受監護宣告的人也需要有監護人[12];此在我國民法親屬編第4章第1節「未成年人之監護[13]」、第2節「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14]」都有分別規定。
若是單獨監護情形(假設如所述是由父親監護),他方(也就是母親)因為事實上無法對未成年子女行使監督的權利,所以應可主張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可以參考:
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327號判例:「次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第1084條第2項所明定,此項因身分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性質上固不得拋棄,但夫妻協議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同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得約定由一方任之,於此情形,他方親權之行使即暫時停止,此與親權之拋棄尚屬有別。又親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之一方,既無從對於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不能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為負責賠償。」
受監護宣告之人若有不能清償債務情形,依照個案情況不同,可選擇進行更生、破產或清算程序(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66號民事裁定),監護人不用以自己之財產負擔受監護宣告之人的債務(如果要連帶負責的話,誰還會願意當監護人呢?)
母親可以自己當要保人、孩子當被保險人為他規劃教育基金嗎?
無結婚無子女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