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為能力?幾歲才有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有什麼不同?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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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9-05-17 ‧ 最後更新:2022-11-21

案例

A男5歲,是一名幼稚園中班的小朋友,姐姐B女14歲,是一名正在準備會考的國三學生。請問下列哪些行為有法律效力:

一、A男和父母一起逛賣場,結帳時A男隨手拿了櫃檯旁邊的棒棒糖要給店員結帳,並跟店員說:「我要買這個!」

二、A男的姑姑從國外回來,買了許多新奇的玩具要送給A男,同時也買了一些保養品要送給B女。

三、B女每天都自行搭公車前往學校,並在校外商店購買早餐。

四、B女趁父母不知情,自己偷跑到通訊行和老闆購買最新款iPhone。

本文

一、行為能力怎麼判斷?

依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1],可以將我國行為能力的規定整理成下表1。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現行民法規定年滿20歲才是成年,但立法院已修正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為成年[2],所以本文以下都以18歲即成年來說明:

表1 我國行為能力針對年齡的規定||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表1 我國行為能力針對年齡的規定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一)A男是「無行為能力人」

案例一跟案例二中,A男僅有5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因此A男依民法第75條規定[3],不能自己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只能依民法第76條規定[4]由法定代理人代替A男做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不論A男是想要買糖果或是接受姑姑贈送的玩具,都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來完成法律行為,因此法定代理人必須向店員表示願意購買糖果、也必須向姑姑表示願意接受玩具,買賣和贈與契約才能成立。

這樣的說法看似有些突兀,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大家為了方便其實不會這麼計較,只要父母沒有制止,通常就會默認父母願意購買或允許小孩接受禮物。

(二)B女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只有「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為才可以自己決定

因為B女已經是14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條規定[5],B女若要為法律行為,原則上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例外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事項,則可以自己決定。

案例二中B女接受姑姑的贈與,是屬「純獲法律上利益」,因此不論法定代理人同不同意,只要姑姑願意送、B女願意收,贈與契約就可以成立。

案例三跟案例四都是「契約行為[6]」,依民法第79條必須由B女的法定代理人允許才能有效成立,但案例三中搭公車跟買早餐的行為對B女來說,是屬「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因此B女可以自己決定,不用每天問法定代理人今日早餐該吃什麼。

相反的,案例四中B女是購買高單價的手機,無法被認定是「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所以除非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後允許,此買賣契約才能有效成立。

二、法定代理人跟監護人有什麼不同?

在前面案例中不斷提到的「法定代理人」,是為了協助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而設計出的制度。依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7],只有「父母」是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但假若有些未成年小孩沒有父母,或父母因故無法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為避免造成規範上的漏洞,法律另外設計「監護人[8]」制度,改由監護人來協助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然而,這是否表示「法定代理人等於監護人」?其實這句話只對了一半。雖然監護人在監護權限內,的確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9],但法定代理人是一個比較大的概念,也就是你的法定代理人可能是「父母(有父母時)」也可能是「監護人(無父母時)」,所以當你的法定代理人就是監護人時,的確可以在兩者之間劃上等號;不過當法定代理人是父母時,這個等號就不存在了(監護人存在的前提是沒有父母,既然有父母當法定代理人,自然也不會有監護人,更不可能說我的父母是監護人)。

以圖1為例,未成年者有父母時(請看左邊的圓),其父母就是法定代理人,所以根本沒有監護人;假若沒有父母或父母無法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請看右邊的圖),監護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只有此時才可以說「(我的)法定代理人等於監護人」!

圖1 法定代理人等於監護人嗎?||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圖1 法定代理人等於監護人嗎?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一)法定代理人的責任?

法定代理人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其肩負重大責任,例如民法第187條規定,若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法定代理人不僅需要負連帶責任,也有可能要自己負起全責[10];因此當許多人歡喜慶祝自己滿18歲而終於成為一個成年人時,從法律人眼光來看,最值得開心的或許是父母,因為他們終於卸下負擔了!

(二)何謂「特別代理人」?

值得注意的是,有時候法定代理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7歲的A男)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18歲的B女)間,會有利益衝突的問題,為了避免造成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不利益,法院可以為他們選任特別代理人。

假設案例二中的姑姑是在國外買了一間房子,送給B女當作考上第一志願的禮物,但B女的父母卻因為資金周轉不利,而想將房子拿給銀行抵押,因設定抵押的行為對B女不利(若之後債主來討債可能會把房子拍賣掉),此時父母依法不可以代理B女將房子拿給銀行抵押,法院反而可以為B女選任「特別代理人[11]」,以避免B女對房子的權利遭受損害。

(三)還有誰需要「監護人」?

除了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幼年就喪失父母的小孩)需要監護人外,受監護宣告的人也需要有監護人[12];此在我國民法親屬編第4章第1節「未成年人之監護[13]」、第2節「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14]」都有分別規定。

註腳

  1.   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民法第13條:「
    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II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2.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
    I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II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滿十八歲而於同日未滿二十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
    III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3.   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4.   民法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5.   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6.   跟「契約行為」相對的是「單獨行為」,前者是指行為人的法律行為會有另外一個接受方,單獨行為則是由行為人自己一個人做即可,例如拋棄動產所有權。
  7.   民法第1086條第1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8.   民法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其中「父母不能行使、負擔」的情形,可以區分成2種:「事實上不能」(例如死亡、受重病臥床)與「法律上不能」(例如遭法院依民法第1090條宣告停止對於子女之權利)。
    民法第1097條第1項:「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但由父母暫時委託者,以所委託之職務為限。」
  9.   民法第1098條:「
    I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II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10.   民法第187條:「
    I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III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IV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11.   民法第1086條第2項:「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12.   雷皓明、張學昌(2021),《什麼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13.   民法親屬編第4章第1節「未成年人之監護」。
  14.   民法親屬編第4章第2節「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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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臻(一般會員) 2020-08-22 13:11:16
詢問法定代理人,小孩未來滿18歲犯車手但小孩監護權歸爸爸!但被害人請求法定代理人!請問法定代理人會連帶責任嗎?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2-04-09 05:07:32
您好:
若是單獨監護情形(假設如所述是由父親監護),他方(也就是母親)因為事實上無法對未成年子女行使監督的權利,所以應可主張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可以參考:
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327號判例:「次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第1084條第2項所明定,此項因身分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性質上固不得拋棄,但夫妻協議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同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得約定由一方任之,於此情形,他方親權之行使即暫時停止,此與親權之拋棄尚屬有別。又親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之一方,既無從對於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不能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為負責賠償。」
鍾超群(進階會員) 2023-01-03 08:09:19
我兒子是重度殘障,之前在醫院急性慢性二邊住,都無需費用,只需負擔伙食費,但最近醫院都巧令明目要求支付看護費,我退休毫無收入,只有一間房,法院寄一紙張強制支付命令給監護宣告之監護人我,請問子所產生之債務,監護人也會連帶被要求償債凍結財產及戶頭嗎?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3-01-09 10:49:41
鍾超群,您好:
受監護宣告之人若有不能清償債務情形,依照個案情況不同,可選擇進行更生、破產或清算程序(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66號民事裁定),監護人不用以自己之財產負擔受監護宣告之人的債務(如果要連帶負責的話,誰還會願意當監護人呢?)
LU0015776(一般會員) 2023-08-22 11:35:08
請問如果父母離婚,孩子監護權在父親,母親一樣是法定代理人對嗎?
母親可以自己當要保人、孩子當被保險人為他規劃教育基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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