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典中有許多條文會使用「視為」及「推定」兩個詞彙,本文將介紹兩者的區別。(見圖1)
意思類似於「當作」。也就是立法者基於特定的立法目的,直接規定特定情況一定會發生特定效果,但這個效果不容許當事人事後舉證推翻。
想像自己正坐在民法期末考的教室中,監考人員宣布:「作弊者以零分計算。鉛筆盒放在桌面者視為作弊。」這句話意思就是說,只要你將鉛筆盒放在桌上,我就直接當作是作弊,即便你將鉛筆盒打開辯稱裡面沒有任何紙條或註記(假設也確實沒有),對不起,你的民法還是只能獲得一顆鴨蛋。
運用到法條中,以民法第1064條為例:「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1]。」假設生父A與生母B是在「有」婚姻關係的狀態下生下C,則C當然是婚生子女[2]。但如果生父A與生母B是在「沒有」婚姻關係的狀態下生下C,則C此時是屬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他是沒有父親的;不過,只要生父A與生母B事後仍有結婚,則C在本質上還是跟婚生子女一樣,差別僅在於時間的先後順序不同(前者的狀態是A、B先結婚才生產、後者的狀態則是A、B先生產才結婚)。因此民法第1064條才會特別將此種生父與生母有在事後結婚的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意思就是「直接當作是婚生子女」,而且這個狀態不能舉證推翻,法律說是婚生就是婚生。
意思類似於「假設」。主要是為了避免舉證的麻煩與困難,所以法律先預設特定情況會發生特定效果,但容許當事人事後舉證以推翻這個效果。
再想像自己坐在刑法期末考的教室中,但監考人員此時是說:「作弊者以零分計算。鉛筆盒放在桌面者推定作弊。」這句話意思則是指,即便你將鉛筆盒放在桌上,我也只是假設你在作弊,只要經過確認鉛筆盒安全無慮沒有小抄,那就不算作弊,你仍可以獲得應得的分數。
法條則可以參考民法第124條第2項:「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3]。」換句話說,當一個小嬰兒被棄置在孤兒院前,沒有人知道他的出生日時,法律就先假設他是7月1日出生,但這個假設是一個不確定狀態,可以事後再舉證推翻,也就是若有生母或醫護人員可以證明這個小孩是某月某日出生的話,原先7月1日出生的假設就不存在,法律不會強制要你當巨蟹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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