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立法理由?立法理由該怎麼查詢?

刊登:2019-11-28・最後更新:2022-12-09
本文

每一條法條的出現都有「立法理由」。

例如,為什麼在臺灣想要買賣房地產的時候,民法規定要有書面契約?為什麼不能口頭說好就買賣房地產?這背後的原因,就是「立法理由」。

一、立法理由有什麼用處?

立法理由,可以讓我們知道這個法條為什麼存在、為什麼這樣設計,而最重要的是,讓我們知道遇到事情需要運用法條時,該怎麼「使用、解釋」法條內容。

我們用上面的例子繼續來說明。

民法第758條[1]規定不動產物權(例如房地產買賣)的移轉登記、變更登記要用「書面」才可以。根據這一條的立法理由[2],是因為不動產交易是一種重大交易,對於人民的權利影響很大,為了慎重起見,也為了政府機關運作上的需求,才要求臺灣不動產的移轉、變更登記,都一定要用書面才有效。

然而,什麼是「書面」?是一張白紙上面寫著雙方的名字,就叫做書面嗎?還是一定要寫到100頁的詳細文件,才叫書面呢?單從字面上的文義,其實也不清楚。但只要查找同一條的立法理由,就可以知道這裡所謂的「書面」雖然不用繁複,但至少要清楚記載「移轉、變更的意思或是合意」。

依照立法理由,我們可以知道為什麼在臺灣房地產的移轉、變更一定要用書面;我們也可以知道這個條文中所謂的「書面」,是指房地產登記一定要有一份書面資料,而且上面要寫清楚類似「本契約是要移轉、變更登記某房地產」,並經過雙方同意或簽名等文字。

二、怎麼查詢立法理由?

(一)在哪裡查詢

想要查詢立法理由,可至立法院法律系統,網址是:https://lis.ly.gov.tw/lglawc/lglawkm

在立法院法律系統,以法律名稱或法條的內容進行搜尋,我們以本文提到的房地產移轉變更當作範例。因為房地產移轉涉及民法,因此先以民法作為搜尋關鍵字(圖1)。

圖1 以「民法」為關鍵字搜尋範例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截圖
圖1 以「民法」為關鍵字搜尋範例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截圖。

 

(二)找到正確法律

其次,選擇想要查詢的法律名稱。與民法相關除了民法各編外,還有入出國及移民法。因為房地產屬於民法裡的「物權」相關內容,因此選取「民法第三編物權」(圖2)。

圖2 選取「物權」查找相關規定||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截圖
圖2 選取「物權」查找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截圖。

 

(三)現行條文、逐年法條沿革與當次修正條文

在這個頁面的左方區塊,可以看到你想查詢的法規歷經幾次修正、修正的年份;中央區塊會顯示現行條文(圖3)。

圖3 民法第三編物權之顯示頁面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截圖
圖3 民法第三編物權之顯示頁面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截圖。


如果你想一次看完每一條的逐年修正,選取左方區塊上方的「法條沿革」(見圖3),即可查詢這部法典每一條、每一次的修正內容以及立法理由,內容會長這樣(圖4)。

圖4 逐年法條沿革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截圖
圖4 逐年法條沿革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截圖。


如果只想要查詢某一版次的條文與異動,也可以選取左方區塊的各個年度,再選取中央區塊的異動條文及理由,就可以單獨看到某一版次的內容。

例如,你只想知道民法2012年時修了哪些條文,可選取左方「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修正」的版次,再選取中央區塊「異動條文及理由」(圖5),即可發現當年度僅修正民法第805條及第805條之1,而沒有其他異動(圖6)。

圖5 搜尋2012年當次異動條文範例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截圖
圖5 搜尋2012年當次異動條文範例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截圖。
圖6 2012年當次修正條文及理由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截圖
圖6 2012年當次修正條文及理由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截圖。

(四)找不到立法理由,可以改找立法資料

某些法條因為歷時悠久,或是法條設計比較粗糙,可能沒有詳細的立法理由可以參考,這時候就必須去查詢「立法資料」,也就是當時立法院開會的會議紀錄、討論紀錄。要查詢這個資料,可以點選中央區塊上方的「立法歷程」,閱覽各項立法紀錄與相關文書進行了解(圖7)。但要注意的是,這些立法資料可能不會全部變成立法理由(例如委員會審查過程中可能會討論、剔除某些條文或內容),使用上要特別注意。

圖7 2007年物權編修正之立法紀錄與關係文書範例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截圖
圖7 2007年物權編修正之立法紀錄與關係文書範例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截圖

三、了解立法理由可以幫助進一步解決爭議

立法理由,通常對於法律工作者來說較為重要,因為有助於解釋與使用法律,但對於一般民眾來說也相當重要,如果自身面對法律問題卻又不了解法律文義,則可以嘗試從立法理由當中了解法律的作用與效果,進一步解決爭議。

註腳

  1.   民法第758條:「
    I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II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2.   民法2009年1月12日修正之異動條文及理由:「……二、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之物權行為,攸關當事人之權益至鉅,為示慎重,並便於實務上作業,自應依當事人之書面為之,原條文第七百六十條之『書面』,究為債權行為,或為物權行為,適用上有不同見解,爰增訂第二項,並將上述第七百六十條刪除。又此所謂『書面』,係指具備足以表示有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某特定不動產物權之物權行為之書面而言。如為契約行為,須載明雙方當事人合意之意思表示,如為單獨行為,則僅須明示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至以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目的之債權行為者,固亦宜以書面為之,以昭慎重;惟核其性質則以於債編中規定為宜,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已明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併此敘明。」,立法院(2009),《立法院公報》,第98卷第5期,頁25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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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9680(一般會員) 2021-12-10 13:43:15
請問,立法理由可以被修正嗎?若可以被修正,是否也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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