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偶爾會在新聞上看到有法官當庭飆罵當事人、久積案件等失職事件,有什麼機制可以監督這些法官呢?
其實,目前制度上就有司法機關內部監督、法官評鑑、職務法庭,及法官自律委員會等四種機制可以幫人民好好監督這些法官有沒有認真做事喔~以下介紹司法機關內部監督[1]。
一般所說的監督,是指上級長官對其下所屬人員的管理權限,但相較於書記官等行政人員而言,法官所受到的監督是有限的[2]。因為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3]規定,法官須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外力干涉,才能確保人民能享有公平公正的審判,所以在審判案件時,法院的院長跟一般法官是完全平等且獨立。也就是說,司法機關的上級不能干涉其下法官的判決。
而上級(職務監督權人)能監督的方式有那些呢?依照法官法第21條規定[4]分為命令和警告[5]:(見圖1)
命令屬於事前的處分。可以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發布命令,要求法官注意職務上的事務,例如:法官過度介入證人訊問程序,可以發命令要求他注意審判的中立性[6]。
警告屬於事後處分。當法官違反法官職務上的義務,包括:廢弛職務、逾越自身的權限或是行為不檢,可以用口頭或書面的方式警告這個法官。
廢弛職務,指的是法官故意遲延或不履行自己職務上的義務,例如積欠案件不辦;
逾越自身權限,則是指做了超出自己職務能做的行為,例如:在審判中暗示沒有律師在場協助的當事人撤回上訴[7];
行為不檢,則多是指有損及法官威信的行為[8],可能與職務相關,例如當庭怒罵當事人,也有可能是私人行為,例如出入聲色場所、酒駕等。
那如果法官的行為真的很嚴重,或是經警告仍不斷再犯不聽勸呢?此時,依法官法22條[9]規定,可將其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或是直接移送監察院審查。
或許有些人會覺得法官掌握了解釋法律的權力而可以為所欲為,但事實上在我們的司法體系下,還是有許多制度與規則監督法官有沒有好好執行職務和依法審判,而不會有各種偏差或濫權的行為。介紹完職務監督後,下一篇會再介紹另外一個用來監督法官的制度——法官評鑑[10]。
註腳
姜世明(2019),〈司法行政監督-兼論法官職務監督〉,《法院組織法》,修訂6版,頁2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