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法律扶助?需要負擔費用嗎?

刊登:2020-02-21・最後更新: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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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具有經濟上的困難,或是有特殊保護的必要性,就可以申請法律扶助[1]。然而,該怎麼申請?會不會需要負擔費用?時常讓想要申請法律扶助的人民卻步。其實,申請法律扶助並不困難;而費用的部分,原則上當事人免負擔或僅需部分負擔,在特殊情況下才會需要全額負擔。(見圖1)

圖1 申請法扶要錢嗎?||資料來源: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申請法扶要錢嗎?
資料來源:張學昌 / 繪圖:Yen

一、如何申請法律扶助?

依照法律扶助法第17條[2],當事人要提出「基本資料、案件內容、經濟困難或特殊保護必要的相關證明」給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基金會)各分會[3],才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舉例來說,A是中低收入戶,因車禍與他人產生糾紛,A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以及車禍的相關證據(例如報案三聯單、初判表或鑑定等)親自到法扶基金會分會辦理申請;假如不克前往,也可以書面寄送資料或委託代理人辦理,只是必須確認案情足以清楚交代、說明。

如果法扶基金會判斷可以提供法律扶助,會以電話及正式書面資料通知申請人,告知申請人的案件成立;如果法扶基金會判斷當事人的案件不能申請法律扶助,申請人也有提出「覆議」的權利,可以在收到通知書後的30日內,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再重新審查一遍案件,看看是否有誤判的情況發生[4]

要提醒大家的是,切莫為了提高申請成功的可能性,而提供不實或變造的申請資訊(例如收入、案情等資料)。一旦被發現有所不實,法扶基金會依法將撤銷申請人的扶助准許,還會要求申請人償還已經支出的相關費用[5],到最後不僅得不到幫助,嚴重者可能還有偽造文書的法律責任!

二、申請法律扶助,需要負擔費用嗎?

(一)如果屬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家庭

依照法律扶助法第31條[6],是不用負擔任何費用的。

(二)如果屬於法扶自訂標準,或是其他特殊保護必要的當事人

由法扶基金會決定要全部補助或部分補助。假如是部分補助,當事人就必須自行負擔一定比例的律師費用或其他費用[7]

舉例來說,如果你是臺北市、單身,2020年每月可處分收入不超過29,152元,那麼你就可以申請到全部補助;假如你每月可處分收入是29,152~32,067元之間,則屬於部分補助,當事人要自行負擔1/3的費用;如果是32,067~34,982元之間,當事人要自行負擔1/2的費用。

除此之外,如果你的案件在官司打完之後會取得財產,依照法律扶助法第32條[8],視情況必須負擔部分的法律扶助費用[9]。如果你取得超過100萬元的財產,原則上必須負擔扶助過程全部費用;如果你取得超過50萬元的財產,原則上必須負擔扶助過程一半費用[10]

舉例來說,你因車禍糾紛,透過法律扶助最終取得了120萬元的賠償,其中法律扶助為了這個訴訟支出了15萬元,那麼你就必須回饋15萬元給法扶基金會;如果你最終取得60萬元,那麼你要回饋7.5萬元。

三、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是否符合標準

如果你不確定自己面臨的法律問題、自身條件是否可以申請扶助,不妨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法律諮詢,確認自己的法律問題以及收入符合法扶標準,才不會讓自己的法律權益喪失!

註腳

  1.   想知道那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可以參考:張學昌(2020),《法律扶助是什麼?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2.   法律扶助法第17條第1項:「申請法律扶助,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分會: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
    二、第五條之情形及相關釋明或證明文件。
    三、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四、法律扶助之種類。」
  3.   各地分會聯絡方式請見網站:法律扶助基金會服務據點
  4.   法律扶助法第36條第1項:「申請人、受扶助人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言詞或書面附具理由向基金會申請覆議。」
  5.   法律扶助法第21條:「
    I 法律扶助之申請經准許後,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證明之文件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分會應撤銷其准許。
    II 依前項規定撤銷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III 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於一定期限內將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返還之。」
  6.   法律扶助法第31條:「
    I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時,應視受扶助人之資力,決定為全部或部分扶助。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應為全部扶助。
    II 分會准許部分扶助時,應決定受扶助人應分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比例。
    III 受扶助人就其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未能及時給付者,得向分會申請墊付。
    IV 受扶助人之全部或部分扶助、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審查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7.   以超過全部扶助標準的10%或20%進行區分,負擔酬金和費用的1/3或1/2,參照受扶助人分擔酬金及必要費用審查辦法計算
  8.   法律扶助法第32條:「
    I 因法律扶助所取得之標的具財產價值,且其財產價值達一定標準者,分會經審查得請求受扶助人負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全部或一部為回饋金。
    II 前項標準及審查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9.   「扶助過程中的費用」指受扶助人繳納回饋金標準第3條:「本標準所稱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指本會為該扶助事件歷審及相關程序所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10.   受扶助人繳納回饋金標準第4條:「
    I 受扶助人因法律扶助所取得之標的具有財產價值,且符合以下標準,受扶助人應分擔律師酬金及其他必要費用之全部或一部作為回饋金:
    一、取得之標的價值合計超過律師酬金及其他必要費用新台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以上者,應回饋全部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
    二、取得之標的價值合計超過律師酬金及其他必要費用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應回饋一半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
    II 符合下列規定,分會得經審查委員會決議減免之:
    一、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之虞者。
    二、取得標的係受扶助人日後生活之仰賴或日後工作能力之賠償、補償者。
    三、受扶助人受身心傷害嚴重者。
    四、請求受扶助人或其繼承人繳納回饋金顯無實益者。
    五、受扶助人最終所取得之利益與本會之扶助比例顯不相當,或其他請求受扶助人繳納回饋金顯失公允者。
    III 受扶助人取得之財產價值低於第一項標準者,得自由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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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07-07 17:57:55
我老公和一位小學老師不清不楚,我看到老公的賴發現跟對方(老師)互稱老公.老婆,嚇一跳不可思議,為人師母說不願意破壞我們的婚姻只要維持現狀,她是當老師的人怎麼能說這樣的話,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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