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具有經濟上的困難,或是有特殊保護的必要性,就可以申請法律扶助[1]。然而,該怎麼申請?會不會需要負擔費用?時常讓想要申請法律扶助的人民卻步。其實,申請法律扶助並不困難;而費用的部分,原則上當事人免負擔或僅需部分負擔,在特殊情況下才會需要全額負擔。(見圖1)
依照法律扶助法第17條[2],當事人要提出「基本資料、案件內容、經濟困難或特殊保護必要的相關證明」給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基金會)各分會[3],才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舉例來說,A是中低收入戶,因車禍與他人產生糾紛,A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以及車禍的相關證據(例如報案三聯單、初判表或鑑定等)親自到法扶基金會分會辦理申請;假如不克前往,也可以書面寄送資料或委託代理人辦理,只是必須確認案情足以清楚交代、說明。
如果法扶基金會判斷可以提供法律扶助,會以電話及正式書面資料通知申請人,告知申請人的案件成立;如果法扶基金會判斷當事人的案件不能申請法律扶助,申請人也有提出「覆議」的權利,可以在收到通知書後的30日內,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再重新審查一遍案件,看看是否有誤判的情況發生[4]。
要提醒大家的是,切莫為了提高申請成功的可能性,而提供不實或變造的申請資訊(例如收入、案情等資料)。一旦被發現有所不實,法扶基金會依法將撤銷申請人的扶助准許,還會要求申請人償還已經支出的相關費用[5],到最後不僅得不到幫助,嚴重者可能還有偽造文書的法律責任!
依照法律扶助法第31條[6],是不用負擔任何費用的。
由法扶基金會決定要全部補助或部分補助。假如是部分補助,當事人就必須自行負擔一定比例的律師費用或其他費用[7]。
舉例來說,如果你是臺北市、單身,2020年每月可處分收入不超過29,152元,那麼你就可以申請到全部補助;假如你每月可處分收入是29,152~32,067元之間,則屬於部分補助,當事人要自行負擔1/3的費用;如果是32,067~34,982元之間,當事人要自行負擔1/2的費用。
除此之外,如果你的案件在官司打完之後會取得財產,依照法律扶助法第32條[8],視情況必須負擔部分的法律扶助費用[9]。如果你取得超過100萬元的財產,原則上必須負擔扶助過程全部費用;如果你取得超過50萬元的財產,原則上必須負擔扶助過程一半費用[10]。
舉例來說,你因車禍糾紛,透過法律扶助最終取得了120萬元的賠償,其中法律扶助為了這個訴訟支出了15萬元,那麼你就必須回饋15萬元給法扶基金會;如果你最終取得60萬元,那麼你要回饋7.5萬元。
如果你不確定自己面臨的法律問題、自身條件是否可以申請扶助,不妨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法律諮詢,確認自己的法律問題以及收入符合法扶標準,才不會讓自己的法律權益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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