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新北巿B國小的家長會長,當選上任後因作風獨斷,且因個人私怨而和學校師長訴訟不斷,並造成家長會運作停擺。
在某次A召開的家長委員會中,家長委員C依家長會章程的規定,在會議中提案以臨時動議罷免A。A聽了很不高興,表示章程只規定了家長會長的選舉與任期,沒有規定可以罷免家長會會長,這樣提案不合法,隨即表示散會並離席。
在場家長委員認為依照B國小家長會議事規則,如果A違規散會,在場家長委員可以推選其他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因此,在場家長委員推選副會長D擔任主席,繼續主持會議。最後由在場家長委員通過臨時動議,同意罷免A,並推選E擔任新會長。
在這種情形下,罷免A的決議到底合不合法?
國小家長會是屬於人合社團性質的團體,由會員自行組成,基於「社團自治」的法理,應該尊重社團章程所約定的自治事項,除了有違公共利益或強制規定者外,不論是主管機關的事前監督或法院就社員爭執的事後判斷,都不宜介入社團自治的範疇[1],否則就可能侵害憲法、法律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權利[2]。
因此,既然案例中的B國小家長會以章程、議事規則等,規定臨時動議可以在委員會會議中提出;主席(會長A)違法解散會議時,在場的家長委員也可以選任其他主席繼續開會;且法院對於這些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強制規定的章程條款,也會尊重,並依據團體的章程、議事規則等作為會員間糾紛解決的判斷依據。所以案例中家長委員C可以依據章程提出臨時動議;會長A違規表示散會離席,其他在場的家長委員也可以依據議事規則推選D擔任主席繼續開會,都是合法的。
「罷免」是原選舉人透過投票等政治程序解除被罷免人的職務,有實務見解認為,有選任權就有罷免權[3]。因此,家長會長既然由家長委員選出,家長委員也可以用投票罷免的方式解除他的職務。
前面有提到團體的運作方式,基本上是尊重團體的內部約定,例如章程等;如果遇到章程中沒有約定的事項時,例如家長會章程中沒有罷免的約定,該如何處理呢?有實務見解認為,如果團體內沒有特別約定,就要回歸一般的規定[4]。
例如在本案例中,B國小家長會章程中雖然沒有罷免的規定,可以回歸B國小所位於的新北市,依照新北市頒定的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家長會辦法」)第4條第2項第5款規定[5],確實有罷免家長會長的規定,所以雖然B國小的家長會章程中並沒有罷免的相關規定,家長會組織仍有權罷免家長會長,得依照內部程序與會議規範等,在家長委員會會議中用臨時動議的方式行使罷免權。
本件罷免A的決議合法。雖然B國小家長會章程中沒有罷免的相關約定,但家長委員依法有罷免權,可以依照會議進行的程序罷免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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