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就讀高二的A購買一部機車,方便自己下課後去打工,在尚未牽車時被母親B知道,B不同意A購買機車,A向B表示有高三的學長姊都自己買機車騎去上課和打工,自己也可以。試問,A真的可以自己購買機車嗎?
在2022年以前,18歲在刑法上須負完全責任[1],但在民法上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的成年是滿20歲[2],兩者年齡設定差異,讓人覺得為什麼有責任卻沒有權利[3]。因此2023年1月1日起,民法的成年齡下降為18歲[4],跟刑法的完全責任年齡一致,換句話說,18歲除了犯罪要自行承擔所有刑事責任,也可以自己訂契約,不用再看法定代理人的臉色了。
滿18歲為成年,在民法上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又再區分成(一)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但未滿18歲,與(二)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圖1)[5]。 案例中的A是17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基於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時,除非是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是依年齡身分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情形,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6]。
未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的法律行為效力,須區分屬於單獨行為或契約行為。單獨行為,無效[7];契約行為,效力未定,也就是在法定代理人事後同意前,這份契約的法律狀態還不能確定是有效還是無效,若承認則有效[8],若拒絕則確定不生效力。
A與車行訂立機車買賣契約,屬於契約行為,B事後不同意A買機車,契約確定不生效力,此外,A還在高二就學中,購買機車需要支付金錢,負擔契約義務,並不算純獲法律上利益,且一般來說也不是高中生日常生活的必需物品,並非民法第77條但書法律行為可以不用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形,所以A是無法自行購買機車的。假使A已把錢給車行,車行需要把錢還給A,若車行不還錢,會構成不當得利;相對地,A也不能向車行主張把機車交給自己。 至於A說有高三的學長姊買車,如果高三生已經滿18歲,確實可以自己訂立機車買賣契約,不用爸媽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但也要自己承擔責任,違約沒給車行錢的話也是自己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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