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判決書」的作成,代表一個審級的結束,而這回合究竟是誰贏誰輸?要不要賠償?准不准離婚?能不能上訴?等諸多爭議,都可以在判決書內找到答案,所以看懂判決書,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不過,因為民眾比較常碰到的是民事與刑事訴訟,所以本文範圍僅限縮在民事與刑事訴訟判決書的介紹[1]。
首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6條[2]規定,民事判決書上應記載的事項包括以下:
「網路公開的判決書」[3]跟「當事人收到的判決書正本」,在這部分的記載上會有些微不同。
透過網路公開的判決書中,在過去有段時間,當事人的姓名只會用甲○○、乙○○代替,目的是保護個人隱私;然而自2010年11月起,因為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4]修正,判決書原則上必須公開當事人的姓名,所以現在網路公開的判決書,均可見當事人的全名(但關於當事人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地址等可以辨識特定個人的資料,則仍保持隱匿),希望藉此實現「人民知的權利」,也同時保障當事人的「個人資訊隱私權」[5]。不過在特殊情形下,例如涉及兒童少年[6]、性侵害案件[7]等,仍會遮蔽姓名或直接不公開判決。
但如果是寄送給當事人的「判決書正本」,一定會完整記載全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資料。
除了當事人收到的判決書正本外,網路公開的判決書也不會記載當事人地址,如果真的有需要也只是概略性的記載,例如臺北市○○區○○路○○段○○號。
每個案件會依照它的類型被歸類為不同的訴訟事件,例如「給付票款事件」、「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確認離婚無效事件」等等。此外,如果判決有經過言詞辯論,還必須記載言詞辯論終結的日期。
所謂「主文」就是法院最後所下的結論,所以主文幾乎可說是整個判決最重要的部分!畢竟當事人勝敗就看這裡了。
以下是幾種常見的主文(結論):
表示原告輸了,原告起訴的請求被法院駁回。
表示被告輸了,但不一定是全輸,可能只是輸了部分,這就必須看原告起訴時是如何主張,假設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50萬元」給原告,如果原告起訴時是請求被告付500萬元,那被告就是輸了其中的50萬元(就剩餘450萬元部分,則是被告贏了);如果原告起訴是請求50萬元,那被告就是全部輸了。
表示提起上訴的人輸了(可能是一審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看是誰提起上訴),上訴的主張被法院駁回。
這部分會記載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聲明、主張或抗辯,主要是為了幫助當事人及當事人以外的人瞭解案件背景和主要的事實,也是讓法官再次確認自己是否已經充分了解全案的事實[8]。
理由是法院交代自己認定事實的說明。法院認定事實的方式就是我們常聽到的「自由心證」[9],雖然說是自由心證,但這可不是說法院可以隨便認定、判決,法院必須針對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主張、抗辯或證據,一一提出自己採信或不採信的理由。
為了讓當事人知道自己是否還有上訴機會,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10]規定,在判決書中還必須記載「教示條款」,也就是告訴當事人要如何上訴的記載。
民事判決書的例子,請見圖2。
註腳
楊舒婷(2020),《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二)——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