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的業務範圍是針對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辦理公證,或認證公文書或私文書的真實性[1]。
所謂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表達出意思,而在私法上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各式契約。其中,常見的公證業務有針對租賃契約、消費借貸契約、宿舍借用契約、承攬契約、買賣契約、離婚協議書、合夥契約、遺產分割協議及遺囑等,由當事人請求公證人依法作成公證書,證明契約作成。
私權的事實,則是指因人民的行為舉止,導致發生與私法上權利義務有關的事實。其中,常見的公證業務有針對保險箱開箱、網頁侵權的證據保全等,由當事人請求公證人依法作成公證書,證明事實存在。
至於認證業務,是證明文書的製作或它形式上是真的,可再區分成四種情形,分別為:
對於民眾自己作成的文書屬於私文書,可以請求公證人辦理認證,例如授權書、遺囑的認證。
當國內的公文書要拿到國外或大陸地區使用時,由於國外受理文件的單位無法知悉該文件是否是真的,因此通常都需要經過公證人的認證,由公證人辦理認證,確認該文件的真實性後,當事人才可以持該文件到境外使用。
繕本和影本都是依照原本作成的文書,當事人可以請求公證人認證文書的繕本或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符。
以下兩種是認證文書的翻譯本常見的情形:
公證人認證翻譯本時,除了審核原件的真實性外,也會審認翻譯是否正確[4]。
雖然公證人或是律師都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在角色定位上,其實有本質上的差異。公證人是中立公正的第三者,受國家的委託,需考量各方的立場,協助當事人作成合法有效的契約。此外,因為公證人是受國家的委託執行職務,國家對於公證人的也有嚴格的監督、遴選,哪些是經過國家遴任的合法民間公證人?可以在司法院的「民間公證人名冊」查到,網址是: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52-1.html。
至於律師在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規範之內[5],考量的則是委託人最大的合法利益。
全職的民間公證人可以辦理公證及認證的業務,公證人即使有律師資格,也不能執行律師業務;律師若經過司法院遴任,同時具有兼職的民間公證人身分時,則可以辦理認證業務,但不可以辦理公證業務[6]。
公證人的收費是依照公證法的規定[7],不可以任意增減費用[8];司法院也有公告「公證費用標準表[9]」,不論是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都要依照法定的費用收費。
而律師的收費則依每位律師有不同。律師法只要求律師必須向委託人說明酬金的數額和計算方式[10],並沒有像公證法中有各項費用收取標準的規定。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