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一門「法官應該是什麼樣子」的必修課(上)

文:王子榮(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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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10-08 ‧ 最後更新:2022-11-29

本文

一、前言

法官倫理是什麼?在一些司法人員的爭議行徑中總會浮上檯面,成為新聞熱議的焦點。法官的工作是「我心如秤,斷人是非」,坐在法檯上身著法袍,依據法律從事審判,而判決是將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過程表現成文字,這是法官工作的環節,也是法官倫理的規範範圍。除此之外,下了法庭之後、在判決之外,一位法官應該有怎樣的言行舉止,依然是法官倫理守備的範圍。

二、法官倫理為什麼重要?違背法官倫理真的會怎麼樣嗎?

法官倫理即使對法律人來說也非常陌生,更不用說對一般民眾,看待法官群體都已經彷彿蒙上一層神秘面紗,對於法官倫理,自然更陌生、有距離。從字面可以知道,比較會關注的可能是法官,就注定是小眾[1]跟冷門的議題,除非是有特別的學術研究,或坦白說,就是得有法官違反了法官倫理,才有人會特別去詳讀相關規定及違反的法律效果。而目前比較正式的課程,也只有出現在法官職前訓練之中的幾小時課程,就算是有教過法官倫理了。

這樣小眾冷門,連法官也只上過幾小時課程的法官倫理,究竟為何有存在的必要呢?

這可是個大哉問,實則法律是高度專業技術門檻的學問,絕對不是懂中文就懂法律,那就是因為有高度的技術性門檻,對於執行業務的要求,不會是僅僅不要違背法律而已,更要瞭解的是法律背後運作的原理原則,這部分需要法律人本於專業良知去解釋適用。

而同時要知道的是,法律只是最低標準,我們對於專業人員應該要有更高的訴求,專業人員如法官,言行舉止都必須更為慎重,伴隨而來的要求,在反面上的意義就是限制。換言之,從事法官工作的人限制就是比別人多,尤其我國的法官倫理規範,其實不只有道德呼籲,違背法官倫理規範而情節重大的話,需要對法官進行評鑑[2],法官更可能遭到懲戒,所以法官倫理並不是單純的道德標準而已。

三、法官倫理規範在規定什麼呢?

法官倫理規範總共有28條,把授權依據的第1條和何時開始施行的第28條去頭去尾[3],實際內容只有26條而已。本文略舉以下兩個重要原則:

(一)審判獨立原則

是從憲法可以找到依據的核心理念[4],首先在法官倫理規範第2條[5]也開宗明義,將法官這個職務最核心的審判獨立說清楚講明白。條文寫到,法官必須依照憲法跟法律,不受影響、獨立的從事法官的工作,不能因為家庭、社會因素或利害關係,甚至公眾的批評而受到影響。關於審判獨立就很值得談,在後續的主題中我們會談到過往被戲稱「法院是◯◯黨開的」的都市傳說;而審判獨立的難題也從過往是對抗司法機關內部的不當干預,到現在則是如何面對外界媒體報導所引發的輿論效應。

(二)維持司法信賴

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6],談的是法官執行職務時,要有一個可以被信賴的外觀。條文寫到法官執行職務時,應該公正、客觀、中立,不可以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的行為。對比第2條的審判獨立比較屬於法官的內心活動;本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應有的行為,在外觀上至少別人看得出來法官是否值得信賴。

所以如果法官在開庭時(正在執行職務),對其中一方當事人說出引人遐想的言語,諸如攀親帶故、閒話家常,縱使言者無心,但聽者有意,絕對會讓另一方產生「怎麼法官會對他特別好」的感覺,這將大大影響日後審判進行時的公平性。縱然在制度上有法官迴避的制度避免可能發生偏頗[7],仍然要用法官倫理規範作一個規範,來維持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在司法實務上還是發生過對當事人說出有歧視或缺乏性平意識的言語,而差點要送懲戒的案例。當然「司法信賴」這名詞本身非常抽象,但至少可以從具體行為去劃下界線,慢慢形塑出法官在執行職務時要有所不為,才不會踩到法官倫理規範的禁制區[8]

註腳

  1.   以2019年來說,法官、檢察官在全國36萬多名公務人員中,僅有3000餘人,而法官人數為2161人,可參考行政院性別平等會(2020),《全國公務人員人數 2.歷年全國公務人員按官等分》、司法院2019年統計年報,1. 司法院大法官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人數-按年別分。
  2.   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3.   法官倫理規範第1條:「本規範依法官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法官倫理規範第28條:「本規範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施行。」
  4.   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5.   法官倫理規範第2條:「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
  6.   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
  7.   如果法官的言行太過偏袒其中一方,甚至可能會構成法官迴避的理由,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 款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8.   更多法官倫理的有趣問題,可參考王子榮(2020),《法官倫理--一門「法官應該是什麼樣子」的必修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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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吳孟勳(2020),《我們的法官有人在監督嗎?——(二)法官評鑑》。
法律百科(2020),《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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