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法庭活動的人員,除了當事人外,大家比較常聽到的就是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及律師。而家事事件審理過程中,可能還有其他家事事件特有的人員參與程序,例如家事調查官(下稱家調官)及程序監理人(下稱程監人)。
這些人員的設置,是因為考慮到程序弱勢者的權利保護,以及家事不外揚的隱晦本質。本文以下將分別針對家調官及程監人的法律規定、職務內容及角色性質簡介。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8條第1項[1]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3條以下[2]的規定,我們可以大致瞭解,家調官是依照法官的指令,對法官指定的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出具調查報告,並於必要時到庭提出意見。
由於造成家事事件背後原因的探究,所需要的專業往往不單是法律,更會涉及心理學、教育學或社會學等領域專業。例如,為什麼小孩在生活中對父母出現忠誠矛盾[3]?目前小孩身心狀態適合怎樣的會面交往方式?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人,生活狀態如何?由誰照顧比較妥當?這些涉及法律以外領域的事實調查無法全由法官包辦,所以需要由家調官協助。
家調官收到法官委託調查後,會先與受調查人約時間訪視[4],類型主要分為「到院訪視」及「家庭訪視」,次數和類型視個案而異。完成訪視後再針對法官所交辦的調查內容,根據訪視過程的觀察作成調查報告,作為法官斷案的依據之一,而法官若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命家調官到庭說明[5]。到此,家調官主要調查工作算告一段落,除了調查,家調官另外還有例如履行勸告[6]、協助轉介社政福利資源等工作。
家調官可說是法院中背景相對多元的一群人,不但報考資格不限法律系[7],事實上許多家調官也不是法律系本科生,更著重於其他領域專業,是非法律系畢業生參與法院實務工作的管道之一。
按照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8]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0條以下[9]等規定,程監人主要設置目的是確保未成年人、受監護(輔助)宣告人、受安置人[10]或嚴重病人能夠充分表達意見,以及程序權利的維護。
立法理由說明,程監人是為了要促使程序的進行,平衡程序中應該受到保護的人的相關利益[11]。前面提到的這些人,最大共通點在於很難正常且完整的在程序中表達意見,實務上較常出現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不論小孩是否是當事人,都有參與程序的可能,但他們往往受制於主要照顧者引導、暗示或壓力,而無法自由且充分的表達自己的意見,或不瞭解程序上權利,此時程序監理人就會站在小孩的立場到庭協助表達意見並主張權利[12]。除此之外,法院也能要求程監人就受監理人特定事項提出報告或建議[13],作為法官斷案依據之一。
跟家調官是法院編制下的人員不一樣,程監人並非法院人員,通常是由律師、社會工作師、心理師或精神治療師等從業人員[14],透過法院法定程序選任、收取一定的酬金後[15],在個案中進行程序監理人的工作。
關於家調官與程監人的比較,可參考表1的整理:
簡單的說,家調官可以理解為家事法官的左右手,而程監人則是被監理人的權利守護者。雖然他們各自有不同的職務,但目的都是為了家事事件能公平且有效率的進行。家事事件背後往往來自長年的情感糾葛,比起案件本身,當事人心中的結才是一切的根源,與一般金錢糾紛不同,因此更需要法律外的專業人士協助。也期許相關領域的畢業生能藉此投入法院實務,讓家事事件除了法條外能更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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