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

文:匿名(認證法律人)
刊登:2020-12-04・最後更新:2023-04-27
本文

哪些情形可以找律師,已經在上篇討論[1],本篇將介紹找律師、法律諮詢的管道。

一、尋求法律諮詢的管道?

目前有提供法律諮詢的單位不少,可以從以下管道尋求法律協助:(見圖1)

圖1 有哪些法律諮詢管道?||資料來源:匿名 / 繪圖:Yen
圖1 有哪些法律諮詢管道?
資料來源:匿名 / 繪圖:Yen

(一)律師事務所

民眾可以前往律師事務所向執業律師諮詢法律問題,甚至進一步委任律師辦理相關業務。不過通常要先跟事務所連絡、預約,突然跑去,可能會因為律師去開庭等原因撲空。

(二)法律扶助基金會

各地方設有法律扶助基金會,除了提供法律諮詢[2],對於低收入、中低收入等經濟條件不好的民眾,或符合其他特定條件之下[3],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由律師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4]

(三)法院

有些法院內也設有律師諮詢窗口,以及法院內的訴訟輔導科[5],都可以給予法律上的意見。

(四)民意代表處

有些民意代表提供的選民服務,也包含了邀請律師在特定時段駐點,接受選民前往諮詢法律問題。

(五)大學

有些大學也有法律服務社,通常會在特定時段開放校外人士前往[6],由該校的法律系學生、畢業校友等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六)網路

近年來,網路上也有不少律師在社群網站上接受提問,當然也是可以運用的管道之一。不過,基於法律的專業度及複雜度,律師很難在網站上回答的鉅細靡遺,但可以提供無所適從的民眾一個方向,才知道可能有哪些處理的方式。

(七)其他

有些政府單位也設有法律諮詢窗口,由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接受諮詢;此外,若是要向政府單位提出各項申請(例如公司登記、申請抄錄戶籍或地籍謄本……等),不一定要花錢請律師,可直接向該政府單位的承辦窗口詢問。

二、要委任律師了,應該注意什麼?

(一)律師資格

確定要委任律師之前,要確認對方是否真的具備律師資格,以免遇到司法黃牛。查詢的管道有: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的網站[7],或各地的律師公會。

(二)沒有包贏的律師

訴訟牽涉的層面很廣,變數也很多,承辦的法官也必須研究全部證據、聽取當事人和證人等的陳述,並適用法律,隨著訴訟的進行逐漸產生心證。面對動態變化的訴訟過程,一開始洽談的時候,未必會知道勝訴率;更何況律師依照倫理規範,不可以保證勝訴[8]

(三)律師的工作不是吵架

從事實爭執一直到形成法律案件,可以想像日積月累之下,當事人之間的關係通常已經相當不合,所以進到法院時,有時不只會在開庭的時候吵起來,甚至喜歡看自己的律師幫自己吵架。但是爭吵不但不能解決問題,還會讓爭執擴大。

最能夠解決糾紛的方法,應該還是心平氣和的協商。如果用情緒處理問題,往往只是拖延訴訟,耗費更多的成本而已。

因此,喜歡幫當事人吵架的律師不一定是好律師,表達方式只是一種手段,目的還是請律師幫自己有效的解決問題;而不是要求律師幫忙吵架,反而吵出更大的問題。

三、結語

預防勝於治療,在法律的世界也是如此。建議民眾盡可能在涉及法律的相關行為以前,就先尋求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的協助,避免發生糾紛,或者不幸發生糾紛時,也能將損害降到最低。

註腳

  1.   匿名(2022),《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上)》。
  2.   法律扶助基金會(n.d.),《法律諮詢》。
  3.   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第4項:「
    I 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
    三、其可處分之資產及每月可處分之收入低於一定標準。……
    IV 本法所稱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
    三、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於審判中未經選任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
    四、前三款情形,於少年事件調查、審理中,未經選任輔佐人。
    五、其他審判、少年事件未經選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
    六、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繁雜或其他相類事件,經基金會決議。」
  4.   法律扶助法第4條:「本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二、調解、和解之代理。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法律諮詢。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
    六、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也可以參考:法律扶助基金會(n.d.),《基金會服務項目》。
  5.   司法院(2019),《聯合服務中心》;法務部(2020),《訴訟輔導-1.法院》。
  6.   法務部(2020),《律師公會∕大學法律服務社》。
  7.   法務部的律師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yerbc.moj.gov.tw/
  8.   律師倫理規範第29條:「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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