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提到數字時,大多數人為避免產生爭議,都可能會在數字後方加個「含」字,像是「16歲(含)以上」,這樣一來,閱讀者可以很清楚的知道,是有包括16歲在內的。
而在部分法條中,當然也會需要用到數字,像是年紀、時間、刑期等等,但仔細觀察就可以發現,法條中並不會使用加上「含」字的作法,那麼法條中出現「以上」、「以下」時,應該如何解釋?(見圖1)
刑法第10條第1項[1]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條[2]也一樣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由此可見,立法者已經明文指出,在討論這些數字時,必須「俱連本數」,換句話說,不論是「以上」、「以下」,都「包括數字本身」!
例如刑法第18條關於責任能力的規定分成3項[3]:
如果用刑法第10條第1項來解釋,馬上就可以確認法條中所謂「14歲以上」指的是「滿14歲的人」(因為有包含14歲在內)。
不過,即使我們不知道刑法第10條規定,就算單純對照「未滿14歲人之行為」跟「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這2項規定,也可以發現「14歲以上」的意思,其實就是指「滿14歲」,因為「未滿14歲」就是「不到14歲」,則滿14歲的人就不能算在這項規定,結果當然是會被歸類到第2項的「14歲以上」。
順帶一提,條文所稱的「未滿」,就是不包含數字本身。
同樣的,在刑法分則中關於各種刑度所提到的「以上」、「以下」的規定,例如:強制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4]、賭博罪「處3萬元以下罰金」[5],也都有包括數字本身。
所以如果法官決定處犯了強制性交罪的被告A剛好10年整的有期徒刑,或處犯了賭博罪的被告B剛好3萬元整的罰金,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雖然在民法與其他法律中,並沒有像刑法第10條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條這樣明確的定義性條文,但大家都是一樣的概念:「以上」、「以下」都包含數字本身[6]。
例如關於民法中的結婚登記,民法第982條[7]規定,結婚必須要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所以當結婚證書上「只有2個人」的簽名,也是可以的,因為2人以上也包含2人在內。
再以常見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例。當汽車駕駛人開車闖紅燈時,依第53條規定[8]會被處1,800元到5,400元的罰鍰,假如駕駛人真的被處最高額5,400元,警察也沒有違法問題,因為法條所稱的「5,400元以下」,的確包含5,400元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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