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拘束人民的社會規範,為了避免法律制度突襲人民,導致人民措手不及而不慎觸法或受罰,法律的施行(也就是生效)就應該有個緩衝期,但這個緩衝期的長短,是如何決定的呢?其實,法律經過立法者修訂通過後,還要經過兩個階段才能正式施行。(見圖1)
當法律辛苦闖關、終於經立法院三讀[1]通過後,並不會馬上生效,因為依憲法第72條規定[2],必須先移送給總統及行政院。若行政院覺得沒有問題,也沒有提覆議[3]的話,總統就會在收到後10日內公布[4]。
要注意的是,這個階段只是先「公布」而已,也就是單純告訴人民現在有一個新的規範。此時,這個條文還沒有任何實質的拘束效力。
雖然法律要經過總統公布才會生效[5],但也不是總統一公布就直接生效,因為中央法規標準法(以下稱中標法)對於施行時間另有規定。
首先是中標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6]」
如果法規沒有特別明說要從某月某日施行,那就是統一從公布或發布之日當天開始算3天,算到第3天就是生效日[7]。舉例來說,總統於1日公布的話,就會從3日生效。
而實際例子可以參考人工生殖法第40條與中標法第26條,這2個條文都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8]」所以,這種情況就會適用中標法第13條,自公布日起,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
進一步來說,人工生殖法是在96(2007)年3月21日公布,因為公布日當天也要算入,因此21日是第1天、22日是第2天、23日就是第3天,也就是生效日。同樣的算法,中標法是在59(1970)年8月31日公布,則生效日即為9月2日。
另外則是中標法第14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9]」
如果法規已經特別規定施行日,此時不用再計算3天,可以直接以這個特定的日期作為生效日。
例如,人民團體法第67條第2項[10]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因為立法者已經明確指出施行日,所以此時就會適用中標法第14條,直接從特定日也就是98(2009)年11月23日施行生效。
附帶一提,人民團體法2009年增修的是第8條第2項第4款,將原訂的「禁治產人」[11],改成「受監護宣告人」[12]。之所以要這樣修改,是因為民法在2008年先修正第14、15條[13]等規定,把「禁治產」改成「監護宣告」,所以人民團體法才配合民法在法條文字上進行修正。但為什麼5月修正的條文,明明只是簡單的文字修正,卻要等到11月才生效?這是因為,民法該次的修法是在公布後的1年半施行,也就是要到98(2009)年11月23日才生效[14],所以後來跟進修正的人民團體法才特別將施行日定成同一天。由此可以發現,這種選擇特定日生效的立法技術,能夠有效避免法律之間互相矛盾。
雖然立法者在修法時有權決定施行日,但這個指定施行日的任務,也可以交給其他機關決定。
例如「民法第166條之1」[15]就是交由其他機關決定施行日的經典例子。這個條文早在88(1999)年4月21日就增訂完成,不過立法者當時是將施行日交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外訂定[16],所以只要行政院沒有決定施行日,這個條文就無法施行。而實際上,因為有許多意見認為這個條文的施行會有困難,紛紛表示不應貿然施行,導致行政院迄今無法就施行日拍板定案,所以民法第166條之1到現在仍是一個沒有效力的空殼條文。
另外,常見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每次修法後的施行日也都是另外交由行政院用命令決定[17]。
總結來說,法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行政院也確認沒有問題,總統就會負責公布,至於公布後多久施行,則是看法條有無特別明定施行日(可能是由立法者直接決定,也有可能是其他機關事後決定),有的話就直接以該特定日作為施行日,沒有的話就從公布日起算至第3天作為施行日。而不論採取何種方式計算施行日,目的都是提供緩衝期,避免人民來不及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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