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被告要如何上訴?

文:匿名(認證法律人)
刊登:2022-07-15・最後更新: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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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刑事訴訟中「被告」要如何上訴?||資料來源:匿名 / 繪圖:Yen
圖1 刑事訴訟中「被告」要如何上訴?
資料來源:匿名 / 繪圖:Yen

一、誰可以上訴(上訴權人)?(見圖1)

(一)被告

刑事案件的被告[1]對於判決不服,可以自行提起上訴[2]

(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如果被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上訴,也就是所謂的獨立上訴;被告如果已經結婚了,配偶一樣可以獨立上訴[3]

(三)被告在原審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除非被告明確表示不想上訴,否則被告在原審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以被告的名義提起上訴[4]

二、上訴的時機:收到判決20日內

如果收到刑事判決書,對判決的結果有不服時,從隔天開始起算20日內可以提出上訴;即使還沒有收到法院的判決書,但只要宣判了,也可以先提出上訴,上訴的期限一樣是從收到判決書的隔日起算20日內[5]

三、上訴的方式:用書狀提起

提起上訴要向原先判決的法院提出書狀,再由原先判決的法院移交至上級審法院。書狀可以自己手寫或打字,也可以到司法院的網站下載[6],或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購買「刑事聲明上訴狀」的範本,由訴訟輔導科人員協助填寫並提出[7]

如果在開庭或宣判時曾經用言詞表明要提起上訴,還是要記得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書狀,否則如果只有口頭表示要上訴,不具有上訴的效力[8]

四、上訴第三審的限制

對第一審判決不服,原則上都可以上訴到第二審。但出於人力時間等資源有限、避免法院案件過多等考量,法律限制部分案件不能上訴到第三審,而且除非是原本判決違背法令,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

(一)不能上訴第三審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9],有一些案件不能上訴到第三審,案件最終只到第二審判決就會確定;舉例而言,較常見的竊盜罪[10]及詐欺罪[11];或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例如過失傷害罪[12]、妨害名譽[13]、毀損罪[14]……等。

但同條的但書也規定了例外的情形,如果上述這些案件,在第一審被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在第二審卻遭判有罪,為了避免突襲被告,這種情況仍然允許被告上訴第三審。

這裡有一個辨識的小技巧,通常在判決書的最後面都會記載:對判決不服要在幾日之內上訴,或者是不得上訴等文字,也就是所謂的教示條款,從這裡就可以瞭解案件是否還可以再上訴到第三審。

(二)必須是原判決違背法令

在刑事訴訟中,第一、二審是「事實審」,第三審是「法律審」。也就是說,要上訴到第三審,必須是與法律有關的事由,才能請求第三審法院加以審酌。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7條[15]、第378條[16]的規定,必須要原判決違背法令才能上訴第三審,而所謂的違背法令,則是原判決有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的情形。同法第379條[17]列舉了判決違背法令而可以上訴第三審的事由,舉例來說:

  1. 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有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的案件[18],但卻沒有辯護人在場辯護,法院就審理並判決了[19]

  2. 客觀上與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關的證據,而且有調查的必要性,法院卻沒有調查[20]

如果不是刑事訴訟法第379條列舉的事由,但認為有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就必須嚴重到會影響判決結果,才可以當作上訴第三審的理由[21]

五、上訴必須注意的事項

(一)對什麼罪名上訴(上訴範圍)?

不論是第二審或第三審的上訴,上訴時都要表明是對全部的罪名上訴,還是只對其中某些部分的罪名提起上訴。只針對某部分上訴,與它有關係的部分原則上也會視為上訴;但如果沒有特別聲明上訴的部分已經獲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就例外不會跟著到上訴審而確定[22]。這樣規定一來尊重雙方當事人都不上訴的決定,二來也是避免突襲被告[23]

(二)要向哪一個法院上訴(管轄)?

若是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向第二審高等法院提出[24];若是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則是向第三審最高法院提起[25]。如果是簡易案件,雖然第一審判決是地方法院(簡易庭)做出,上訴到第二審仍然是在地方法院,只是變成合議庭來審理[26]

但無論上訴後會由哪個法院審理,上訴書狀都是由原先審理的法院受理後再轉交上級法院。所以例如對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判決不服,還是要把上訴狀送回原先的地方法院,而不是直接送到高等法院。

(三)要說明哪些上訴的理由?沒說明的後果是什麼(上訴理由)?

1. 第二審

上訴要有理由,如果上訴後沒有在期限內說明理由的話,法院會駁回上訴[27]。而且理由必須是「具體理由」,也就是要指出判決有哪裡違法或不當,並提出相關具體事證,如果只有空泛、抽象的說判決有不當、不公、量刑過重……等[28],上訴會被駁回[29]。舉例來說,如果在第一審判決後有成立和解或調解,第一審來不及審酌的話,就可以用這個當作理由,請求二審法院從輕量刑[30]

這裡有一個上訴的小技巧:由於提出上訴理由的期限是從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日內[31],所以可以在收到判決後20日內先聲明上訴,並在聲明上訴狀中表示「理由容後補呈」(白話的意思:請容許我之後再補理由),再於20日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日內補提理由[32]。這種先聲明上訴再補提上訴理由的技巧,除了可以避免上訴逾期,也可以爭取更多時間具體說明上訴理由。

2. 第三審

相較於上訴第二審沒有說明上訴理由,會被法院駁回,上訴第三審如果沒有說明上訴理由,雖然不會因此被法院駁回上訴[33],法院仍然會依法審判;但案件走到這一步,對當事人而言事關重大,自然還是盡可能的指出第二審判決有哪裡違法或不當,供第三審法院參考。

3. 簡易案件

簡易事件有關上訴理由部分,準用第二審的規定[34]

六、結語

刑事訴訟有不少的眉眉角角,專業度較高,而刑事訴訟對被告而言,涉及到人身自由及財產等利益,事關重大。所以若不幸成為了刑事案件的被告時,千萬不要輕忽有關的程序和細節、要多作功課,必要時仍然要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35],以免影響到自身的權益。

註腳

  1.   本篇著重於刑事案件的被告,其他的訴訟關係人(告訴人、自訴人……等),不在本篇討論範圍。
  2.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3.   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4.   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5.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6.   司法院(2021),《聲明上訴狀》。
  7.   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8.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30號刑事判決:「惟原判決已說明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一○號判例亦闡述『提起上訴,依法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故對於正式法院之判決,僅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聲明上訴,係屬無效,其後所提之上訴書狀,如已逾送達判決書後之十日期間,法院仍應以上訴逾期予以駁回。』等旨甚詳。上訴人主張其於第一審一○五年二月二日宣判期日,已當庭表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一節,縱令屬實,但依上述說明,其僅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聲明上訴,核與提起上訴之法定程式不合,係屬無效。上訴人嗣雖另提出聲明上訴狀,然其上訴顯已逾期,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9.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I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II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10.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I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1條:「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2.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3.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III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14.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5.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16.   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17.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18.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19.   關於法律規定必須委任律師的情形,可參照:匿名(2020),《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上)》一文。
  20.   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4402刑事判例:「證據如屬客觀上為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基礎者,事實審法院未予調查,其判決固有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當然違背法令情形,如在客觀上非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基礎之證據,既無調查之必要,自得不予調查,此種未予調查之情形,本不屬於上開條款之範圍,事實審法院縱因未予調查,又未裁定駁回調查之聲請,致訴訟程序違背首開規定,但此種訴訟程序之違法,顯然於判決無影響,依同法第三百八十條之規定,並不得執以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21.   刑事訴訟法第380條:「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22.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項:「
    I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II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23.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法理由:「二、……但未經聲明上訴之部分,倘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使該無罪、免訴或不受理部分不生移審上訴審之效果而告確定,以避免被告受到裁判之突襲,並減輕被告訟累,且當事人既無意就此部分聲明上訴,將之排除在當事人攻防對象之外,亦符合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
  24.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25.   刑事訴訟法第375條第1項:「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
  26.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27.   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8.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2號刑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從而,上開法條規定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倘上訴理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已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即不能認係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縱其所舉理由經調查結果並非可採,要屬上訴有無理由之範疇,究不能遽謂未敘述具體理由。」
  29.   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30.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54號刑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被告4人與被害人A女在第一審判決後和解之犯罪後態度,量刑之基礎已有所變更,原判決所處之刑,自屬難以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31.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
    II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III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32.   司法院(2021),《上訴理由狀》。
  33.   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34.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35.   參考匿名(2020),《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上)》、《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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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7-15 09:31:11
一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已於民國110年6月修正公布,本文內容及註22,建議用新的條文改撰。
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及第9條另有限制第三審上訴的特別規定,需不需要加入說明,併請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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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2-07-21 01:28:59
您好,我是本篇文章的責任編輯,非常感謝您的提醒,已經請作者做了以下修正調整: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法的部分非常感謝提醒,已修改了五、(一)和註腳22、23。
二、從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9條的立法理由看來,主要是限制檢察官跟自訴人的上訴權,因為本文著重於刑事案件的被告,所以這部分就沒有再加入。謝謝您的提醒,讓有興趣的讀者也可以留意這部分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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