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上的簡易訴訟程序(下稱民事簡易程序),簡單來說就是比民事通常訴訟程序[2](下稱通常訴訟程序)簡單的審判模式,主要針對事實清楚、情節輕微、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審理起來不會太複雜的民事案件而適用,屬於一種獨立的民事第一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簡易訴訟程序的立法目的,在於可以迅速審理案件涉及價值或金額較低、較輕微,或性質單純的民事事件,具有高效、簡便的特點。
透過簡化過的民事訴訟程序,除了可以降低訴訟的時間成本,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對於當事人而言,也是以較小的訴訟成本解決了糾紛,更快速保護當事人合法利益,落實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訴訟權。
民事簡易程序的原告可以到法院言詞起訴,法院會指定書記官將原告的口頭起訴的內容寫成筆錄來代替書面的起訴狀[3];若選擇撰寫起訴狀的話,也可以不用表明訴訟標的[4],比起通常程序的起訴狀[5]簡單。
在民事簡易程序要傳證人、鑑定人,除了寄發紙本的開庭通知書,法院可以選擇透過較便捷的方法,例如打電話[6],或是請當事人直接將證人帶來開庭[7]等方式通知證人或鑑定人,而不用送達通知書[8]。但在通常訴訟程序,必須以通知書傳喚證人或鑑定人[9]。
民事簡易程序以1次開庭為原則[10],通常訴訟程序可能會有好幾次庭期,整個訴訟過程耗費的時間也可能較長。
簡易訴訟的第二審不會到高等法院,直接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的3位法官審理[11],且第二審判決後,除非經原裁判法院許可,否則不能再上訴第三審[12]。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二審則會到高等法院合議庭進行,對於判決不服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還能再上訴第三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形,就必須適用民事簡易程序。
例如在一起發生於汽車維修保養廠的糾紛,原告(維修廠經營者)指控被告(消費者)在Google Map評論區所留的負面評論,已經侵害到維修廠的商譽、名譽權,而要求損害賠償[14],原告請求金額為50萬元,因此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12種不限訴訟標的金額,皆需適用民事簡易程序的事件類型[15],生活中常見的例如:
如果通常程序的案件不屬於以上的範疇,只要當事人都同意適用,還是可以書面約定,選擇民事簡易程序解決糾紛[16]。
雖然簡易訴訟程序可以讓當事人迅速結束訴訟,減少通常訴訟程序帶來的負擔。但也因為簡易訴訟程序縮短訴訟流程,或多或少也會犧牲當事人原有的完整程序保障,因此不論是法院或當事人,在面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時,還是應當保持慎重。
註腳
楊舒婷(2021),《提告要先繳錢?訴訟費用如何計算?傳證人來開庭也要付費嗎?》。
法律百科(2022),《小聊一下#08︱不要玩法院!濫訴到底怎麼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