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監服刑的受刑人,基本上在監所執行刑的期間,就是當初法院判決定讞的期間。但是,國家基於期望受刑人能夠在執行刑這段期間改過自新[1],並能利用監所提供的資源來改善犯罪惡性、充實生活技能以及培養正確價值觀,因此才設計了兩種制度讓受刑人可以爭取提早出監的機會,也就是「縮刑(縮短刑期)制度[2]」及「假釋制度[3]」。
縮刑[4]跟假釋同樣是可以讓受刑人提早出監的矯正管理制度,雖然有少數共通點,但其實兩者之間的內涵大有不同:
都是為了鼓勵受刑人改過自新、表現良好。
假釋與縮刑都是和將受刑人分級的「累進處遇」制度[5]一同配合運作,監所會以受刑人的在監生活表現作為計分標準,計算後加總的所得分數,就是每個月都會得到的「成績分數[6]」,再以此成績分數去扣除入監時依據刑期區分的「責任分數[7]」。
扣完分數之後,受刑人就會進到下一級而獲得更好的待遇,包含了可以跟監所申請假釋、縮刑的機會。
須累進處遇在第2級以上[8]、表現良好並具有悔過之意,再加上要執行刑期達到一定期間[9],才可以向監所提出假釋申請。
須累進處遇須至少在第3級以上、每月成績總分在10分以上[10],才可以由監所內部的「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查是否適用縮刑,在通過審查之後,監所會提交「監務委員會」決議通過,再依照規範縮短刑期[11]:
無期及有期徒刑受刑人都適用。但犯重罪的累犯,在假釋期間內再犯重罪的話,依三振條款不得假釋[12]。
過去只有有期徒刑受刑人適用,排除無期徒刑的受刑人;自2023年6月起,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因為假釋被撤銷在執行殘餘刑期的,才適用縮刑[13]。
假釋的「假」,其實是「暫時」的意思,因此受刑人假釋後,依據刑法第93條第2項[14]規定,必須交付保護管束。也就是假釋出監之後,並非完全自由之身,還是要按時跟檢察官或觀護人報到[15],而且受刑人在保護管束期間要遵守一定事項,如:不可以和素行不良的人來往、定期向檢察官或觀護人報告工作與生活狀況、不可任意離開執行保護管束的地點等[16]。如果違反這些遵守事項,就可能被撤銷假釋[17]、再次入監執行。
受刑人因為縮短刑期提早出監,並沒有必須交付保護管束的規定,相對假釋而言更加自由。只是縮刑,原則上適用在有期徒刑的受刑人,其他受刑人還是會把希望放在能否順利假釋、提早回到社會中。
從上面的介紹,大家應該可以理解到,無論是縮刑還是假釋,都與這個監所計分板──「累進處遇」制度有很大的關聯性,受刑人除了必須努力參與作業制度[18]、教化課程[19],日常生活也須要保持良好表現爭取操行成績,才能得到好的成績分數,以盡快扣除完責任分數、然後進級,以符合縮刑或假釋的門檻。
儘管實務上,每個月成績分數要達到10分是不太容易的事情,但依舊可以努力嘗試;而且,縮刑與假釋都是受刑人的行刑「權利」,當覺得自己的權利受到矯正機關的不當對待時,監獄行刑法明文規定受刑人擁有救濟權。因此,當提出縮刑[20]或提報假釋[21]被駁回時,受刑人就可以依據監獄行刑法的規範提出救濟。
註腳
法律百科(2020),《S4EP05︱受刑人的春夏秋冬--法律上如何對待受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