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真的只保護犯罪者嗎?——簡介被害人的補償措施

刊登:2022-12-23・最後更新:2023-04-14
本文

一、犯罪被害補償金的功能是什麼?

所謂的犯罪被害人,就是因為犯罪而權益受有損害的人,包括直接受到犯罪行為影響的被害人,以及一定範圍內的間接被害人[1],例如被害人的配偶、父母與子女等等。不論是直接或間接被害人,都有權利依照民法向犯罪行為人求償,像是民法第194條規定[2]的「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行為人請求賠償。

不過,有時因為犯罪行為人不明,或是應該要負起賠償責任的人沒有財產等等的狀況,讓被害人無法迅速得到應有的賠償、生活陷於困境,例如沒辦法負擔醫藥費、殯葬費或生活費等等,這時候,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的「犯罪被害補償金」,就可以對特定條件的被害人及遺屬提供協助。

二、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種類與支付對象有哪些?

並不是所有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都可以申請,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規定[3],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種類與支付對象可分為3種:(見圖1)

圖1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種類||資料來源:李侑宸 / 繪圖:Yen
圖1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種類
資料來源:李侑宸 / 繪圖:Yen

(一)遺屬補償金

因為犯罪行為而死亡的被害人遺屬可申請,第一順位為父母、配偶、子女,若沒有第一順位遺屬,則可申請者依序為祖父母、孫子女及兄弟姊妹[4]

(二)重傷補償金

因為犯罪行為受害而身受重傷[5]的被害者本人可申請。本人無法申請的話可委任代理人;無法委任代理人者(如昏迷中),可由最近親屬、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代為申請[6]

(三)性侵害補償金[7]

如果被害人遭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2款所規定的性侵害犯罪行為[8],被害人本人可申請,若本人無法申請一樣可委任代理人;無法委任代理人者,可由最近親屬、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代為申請[9]

三、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方式與限制?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人,可以在網路上下載書面文件填寫後,向犯罪發生地的地方檢察署設立的「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10],如對詳細流程有疑問,也可請求各地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11]。不過如果申請者知道犯罪者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受到損害的時間已經超過2年,或自從犯罪行為發生時起已經超過5年,就不能申請了[12]

四、犯罪被害補償金的補償金額與項目?

可以申請補償的項目及其金額分別有[13]

  1.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的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40萬元。
  2.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的喪葬費用,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如果申請喪葬費用在20萬元以內,不用檢附收據、單據等,就可以先核准,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
  3. 被害人死亡,父母、配偶或子女,或其他依賴被害人依法扶養以維持生活的特定遺屬[14],可以申請扶養費用,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15]
  4. 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的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的勞動工作能力,又或者有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例如請看護),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5. 因人格權受侵害而感到精神上的痛苦時,所可請求的賠償(精神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40萬元[16]


不過被害人申請後要補償多少的費用,不會只依規定的最高金額或是被害人申請的金額,還要考慮申請項目適不適當、是否有需要扣除或不補償的情形,這些都需要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的決定。若申請通過了,記得要在收到通知後的2年內領取補償金,時間超過就不能領了[17]

五、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扣除或不補償

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請求補償的民眾,若因為犯罪行為被害後,已和犯罪行為人達成和解並領到和解金[18]、已經受到犯罪行為人賠償損害、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9]或其他法律規定,而有受領金錢補償,應該要從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扣除[20],避免雙重補償,導致所獲得的補償反而超過所受的損失(法律上稱為「填補原則」)。此外,如果犯罪事件中被害人也有一部分的過失責任,或補償被害人有不恰當的情形,經過審議後也可能就只會補償一部分或全部都不補償[21]

六、未來展望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2023年2月8日全文修正[22],從原本未分章的46條,大幅翻修為7章共103條,為落實被害人權益保障,針對保護服務預算、犯罪被害補償金改革、被害人知情權、隱私權、協助重傷被害人長期照顧服務,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組織改革等議題皆有修正,法案名稱也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目前新法條文尚未全部施行,未來發展仍待觀察。

〔編按〕

2023年新修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犯罪被害補償金相關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尚待行政院公布,本文內容依據現行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撰寫。

註腳

  1.   其他像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僱人之僱用人等,也可以依照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規定向犯罪行為人或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損害賠償。
  2.   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第1項:「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5條第1項:「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二、重傷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
    三、性侵害補償金: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
  4.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第1項:「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申請遺屬補償金,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順序在後之遺屬,應於無順序在先之遺屬,或順序在先之遺屬均拋棄其權利時,始得申請。」
  5.   「重傷害」的認定是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所定重傷,依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
  6.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7條:「
    I 被害人因重傷或受性侵害,無法申請重傷或性侵害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被害人無法委任代理人者,得由其最近親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代為申請。
    II 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被害人之最近親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得代為申請。」
  7.   在2009年的時候,立法機關認為受到性侵害犯罪行為的被害人,在身體與心理層面所受的傷害,與身體受重傷的被害者幾乎相同,所以也一併將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保護納入本法,減輕所遭受各種生理、心理的痛苦,以及經濟上危難。參2009年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條修正理由
  8.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2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其未遂犯、第三十七條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9.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7條。
  10.   法務部(n.d.),《表單下載》。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掌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5條第1項:「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向犯罪地之審議委員會為之。」
  11.   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n.d.),《聯絡我們》,透過地圖上方的選單可找到各地分會的連絡資訊。
  12.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6條:「前條申請,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13.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1項:「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但申請殯葬費於二十萬元以內者,得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予遺屬。
    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14.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第2項:「前項第二、三、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補償金者,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15.   扶養費用的計算:是以扶養費用的基數乘上受扶養人依內政部生命表所認定的平均餘命年數再除以扶養義務人人數,因此扶養費用的基數、受扶養人平均餘命的年數、扶養義務人的人數等條件,都會影響計算出來的扶養費用金額。參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n.d.),〈Q 為什麼法定扶養義務的費用規定是100萬元,卻沒領到這麼多?〉,《犯保問與答》。
  16.   精神慰撫金的核發會審酌實際加害的情形、被害人受到精神上痛苦的程度、被害人或遺屬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加害人的經濟狀況、犯罪責任的程度等情況來認定。參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n.d.),〈Q 為什麼精神慰撫金規定是40萬元,卻沒領到這麼多?〉,《犯保問與答》。
  17.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4條:「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領取,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二年,不得為之。」
  18.   法務部(90)法檢字第004130號(2001/2/26)。
  19.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20.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1條:「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21.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0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
    一、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
    二、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
  22.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61號(2023/2/8)。
延伸閱讀

李緻柔(2022),《國家如何補償犯罪被害人受的損害?——簡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雷皓明、張學昌(2022),《在法律程序中,有哪些保護性侵被害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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