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刑事被告會被限制出境出海?


文:朱石炎(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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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0條所保障的人民居住遷徙自由[1],司法院釋字第454號及558號解釋指明包含旅行及出入國境的權利在內[2]。依照憲法第23條規定,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起見,可以用法律對人民的居住遷徙自由作必要的限制[3]

刑事訴訟法上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就是用法律限制人民遷徙自由,限制的對象是刑案被告,目的是要確保刑事偵查、審判、執行程序能夠順利進行,防範被告逃跑,以免妨礙國家刑罰權的行使。這些規定,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並未牴觸憲法。

一、哪些刑事被告會被逕行限制出境出海?(見圖1)

圖1 哪些刑事被告會被限制出境、出海?||資料來源:朱石炎 / 繪圖:Yen
圖1 哪些刑事被告會被限制出境、出海?
資料來源:朱石炎 / 繪圖:Yen

依照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法官檢察官如果認為被告具有下列情形,可以逕行(直接)採取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4]

(一)罪嫌重大

首先必須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為前提,否則不許動用強制處分。怎麼樣才是罪嫌重大,這要從罪名輕重、證據質量、個案情節各方面作綜合研判。但即使罪嫌重大,假如被告觸犯最重本刑只是拘役專科罰金的罪名(例如公然侮辱[5]),因為屬於輕微案件,就不可以對被告作出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以免違反比例原則。

(二)特定緣由

除了罪嫌重大之外,還必須具有法條所列3種緣由之一,才可以限制被告出境出海:

  1. 被告沒有一定的住、居所,或
  2. 有相當理由足以認為被告有逃亡的疑慮,或
  3. 有相當理由足以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疑慮。


法條只稱「相當理由」並非「充分理由」,在要求的程度上,作了從寬規定,也就是合理懷疑有此疑慮時,便可以認為具備了法定緣由。

(三)有必要性

被告雖然有上述(一)及(二)的情形,最後還要衡量究竟有無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假使經過綜合審酌,認為並無難以進行偵查、審判、執行程序的疑慮,就欠缺必要性,無需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

二、可以限制出境出海多久?(見圖2)

圖2 會被限制出境多久?不服怎麼辦?||資料來源:朱石炎 / 繪圖:Yen
圖2 會被限制出境多久?不服怎麼辦?
資料來源:朱石炎 / 繪圖:Yen

接下來要說明的是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有一定的期間,不可以永遠限制他的自由。依照刑訴第93條之3第1項至第4項規定[6]

(一)偵查中

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可以超過8個月;如果有繼續限制的必要,必須在期滿的20日之前,提出書面,敘明具體理由,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最多只能延長2次,第1次不可以超過4個月,第2次不可以超過2個月。

(二)審判中

法院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每次不可以超過8個月,雖然沒有次數限制,但是法條設有累計上限的規定:被告所犯如果是最重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下的罪名,累計上限不可以超過5年;如果是其餘罪名,累計上限不可以超過10年。但是被告受通緝的期間,不計入累計上限之內。此外,法律上還要求,法院在每次作出延長限制的裁定前,應當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三、以限制出境出海代替羈押

以上所述,是獨立類型限制出境出海的相關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上,還有一種羈押替代處分類型的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也就是雖然沒有必要把被告羈押起來,但為了防範他逃跑,改成用限制出境出海的方式。這種替代類型的限制出境出海,規定在刑訴第93條第3項但書[7]第101條之2[8]第108條第8項[9]第109條但書[10]第111條第5項[11]第116條[12]第228條第4項[13]第316條但書[14]各該規定的「限制住居」處分之中,限制期間、延長限制期間與累計上限等相關事項,照刑訴第93條之6規定,也準用(比照)前面說明的刑訴第93條之3第1項至第4項的規範辦理[15]

四、被告不服限制該怎麼辦?

被告被限制出境出海後,有權利聲明不服尋求救濟:

(一)對於檢察官的處分

可依刑訴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16]

(二)對於法院的限制及延長限制期間裁定

可依刑訴第4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起抗告[17]。且除了被告本人可以提出抗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提起獨立抗告[18],而原審代理人或辯護人,依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準用(比照)刑訴第345條、第346條規定,也可為被告利益,以被告名義提起抗告[19]

五、附論:不是刑事被告也可能被限制出境

本文結尾附帶說明:一個人即使不是刑事被告,也可能會被限制出境。例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及第21條的禁止出國[20]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的限制住居[21],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的限制出境[22],關稅法第48條第5項的限制出國[23],這些因為兵役、欠稅欠罰鍰等原因而被限制出境的處分都是行政處分,與刑訴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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