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有遊戲規則,在民事訴訟裡也有民事訴訟專屬的規則,「當事人進行主義」就是民事訴訟規則裡的一個重要規則。(見圖1)
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意思是,在民事訴訟裡,原則上法官只會被動的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資訊進行審判,至於要不要打官司、官司要怎麼打、要打哪些內容、要怎麼反駁,是由原告、被告決定;甚至是一個官司是否要結束,也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簡單來說,在民事訴訟裡面,法官只是輔助,重要的決策都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你想告什麼?」、「透過官司你想得到什麼?」、「你想告誰?」,都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並寫在起訴狀裡面[1]。提告的內容自行決定,反過來說也代表著「法官能判的範圍」由當事人決定,法官不能任意插手改變案件的種類、範圍[2]。
舉例來說,A與B發生車禍,A被撞傷。A可以只告醫藥費、維修費或精神賠償,A也可以選擇「我全都要」,全部一起告[3],但這些都由A自己決定,法官不能替A作主;假設B是C公司的司機、未成年人,要不要連B的雇主C公司、父母一起告[4],也是由A決定,法官不能竄改起訴狀硬是讓雇主、父母一起來上法院。
當事人有權自己決定官司的內容,意味著當事人也有責任自己釐清官司的內容。因此,當事人在起訴前就要事先釐清自己想告的內容、想告的對象到底包含哪些範圍,以免到宣判當天才發現得不到自己想要的。
沒有人可以強逼你上法院,因為提告是你的權利,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告。
同樣的道理,如果你被判決敗訴,你想要對哪個被告、哪一部分的判決「上訴」[5],或是乾脆不上訴,也會是你的自由決定[6]。
舉例來說,A與B發生車禍糾紛,A向臺北地院提告叫B賠償100萬元,但地方法院認為B只需要賠60萬。A如果選擇上訴,到底是要索賠剩下的40萬、討取全額,還是只索賠20萬、討取一部份,就是由A自己衡量成本、證據與勝算了。
除此之外,原則上當事人可以在任何時候「撤告」,例如對方在訴訟過程中願意和解,法官也不能強逼案件繼續進行,或是你基於各種親情、友情或愛情決定不繼續告了,法官也不能強迫判決[7]。
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另一大重點,就是「證據」。
法官在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規則之下,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依法判決」,也就是看著法院裡出現的資料去決定對錯。而法院裡的資料,就是由當事人帶進法院的。
提出證據,不僅是當事人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原則上當事人有責任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證明自己說的話有道理,也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8]。
這個規定其實不難理解:法官不會通靈、不是神,他不會知道你們之間是發生怎麼樣的糾紛、契約是怎麼規定的,法官也不會知道車禍當下是什麼情況、車子哪裡受損、人哪裡受傷,因此,這些事情要由當事人告訴法官,證明自己是對的、應該受償。如果這個證據是你自己不好拿到的,才可能請法官幫你調查,例如你希望能夠向國稅局、內政部、消防局調取涉案的相關資料[9],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合理、合法。
當事人進行主義,表示在民事訴訟裡面尊重原告的意願與決定。但在另一方面,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也就意味著「自己負責」,訴訟的勝敗也決定在當事人自己手上[10],訴訟策略是不是符合邏輯、證據是否充足,都要靠當事人自己努力,除非該案件有特殊性、不公平之處[11],或是法律特別規定[12],否則法官頂多只能提醒你[13],不能幫忙決定或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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