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與人之間的紛爭五花八門,小至只請求1元的象徵性賠償,大至牽涉到好幾億元的案件。而不同事實的繁雜程度當然也有差異,如果法院只用一套程序審理所有案件,顯然不符合成本,更可能壓縮司法資源的運用,因此民事訴訟法依照案件的訴訟標的價額及類型,將訴訟程序分為:
所以,如果跟別人有紛爭而要打民事官司,且請求的金額或其他替代物的價額是在10萬元以下,原則上就適用小額程序[3]。
一般來說,民事訴訟事件的起訴,應該以「起訴狀」向法院清楚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之聲明[4]。但在小額程序中,立法者准許當事人使用法院已經繪製好的表格訴狀來起訴[5],當事人只要依序勾選與案件相符的選項即可[6]。
法院服務時間原則上是週一至週五的早上8點30分到下午5點30分,例假日也跟著大家一起放假,所以一般開庭的時間就是這個時段,不過小額程序畢竟是快速又簡便的訴訟程序,因此當事人若沒有異議,法院即可例外的在夜間或假日進行審理[7]。
小額程序的特點就在於快速又簡便,所以在不侵害當事人權利的前提下,立法者擴大法官的裁量權,讓法官可以視情況(例如:兩造均同意)省略調查證據的程序[8]。
一般的判決書必須詳實記載當事人、主文、案件事實、法院得心證的理由、判決年月日、法院等事項[9],因此很多判決書都寫得落落長。但因為小額程序走簡便路線,所以小額程序所做的判決書可以只記載主文[10],關於事實或理由的部分則可視情況省略[11]。
雖然民事訴訟程序的審級制度原則上是採「三級三審制」,但越多審級就代表花費的勞力、時間、費用也越多,因此主張快速又簡便的小額程序是屬於「一級二審制」(詳圖1),也就是起訴時是在地方法院,且以「獨任庭」進行審理,而上訴二審後還是在地方法院,只不過變成由「合議庭」進行審理[12](因為都在地方法院,所以稱為「一級」),而且針對合議庭做出的二審判決是不能再上訴的[13](因為進行兩次審理就結束了,所以稱為「二審」)。
除非第一審裁判有法院組織不合法、應迴避法官未迴避,或者是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14]的情形,否則針對小額訴訟的第一審裁判,不能上訴二審[15]。
上訴二審就等於是小額訴訟的終審(最後一審),所以在這個階段,當事人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16]」或「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17]」,因為這會讓對造受到突襲,並不公平。
在小額訴訟的二審程序中,如果雙方都同意,或是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可以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18]。
通常案件只要進入法院後,法院都會先問問當事人有沒有意願調解(有些情況甚至是「調解先行」,也就是強制一定要先經調解[19]),如果能夠順利談成就不用再耗費心力進行訴訟程序,但如果調解不成也沒關係,就是繼續進行訴訟程序而已。
而小額事件,除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都是屬於強制調解事件[20],而且為了對應小額程序快速又簡便的立法目的,若是已經排定調解程序,卻有一方當事人無故不到場,那法院就可以不再另定庭期進行審理,而是依到場當事人的聲請,直接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21]。
不過,小額程序跟簡易程序之間,並非完全不能轉換。法院可以視情形決定,或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而轉換訴訟程序(詳圖2)。
舉例來說:假設A起訴主張樓上鄰居B家中漏水卻遲不修理,造成A家天花板剝落、裝潢壞掉等,粗估至少要花8萬元修理,則這個案件的訴訟標的價額就是8萬元,原則上適用小額程序;但如果法院認為這案件需要進一步調查,或是已可預見將來在訴訟程序中,訴訟標的價額可能會提高(例如:維修費由專業人士鑑定後可能超過10萬元),那法院就可以職權改用簡易程序[22]。另外,訴訟標的價額在50萬元以下而適用簡易程序[23]的當事人,如果覺得趕快結束審理比較重要,也可以用文書證明雙方合意,請求法院從簡易改成小額程序[24]。
從上面的說明可知,簡易改為小額程序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同意;但小額要改為簡易程序,只能由法院職權決定,當事人是無法聲請的。相對的,適用簡易程序的當事人,如果覺得案件事實很複雜,只用簡易程序恐怕沒辦法查明真相,可以向法院聲請改用通常程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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