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A在監獄的工場作業時,不慎被機器切斷了手,監獄該如何處置?
本文簡介戒護就醫常見的問題,而同樣與受刑人醫療相關的「保外就醫」,可參考喬正一(2023),《受刑人在監獄中受傷生病了怎麼辦?(二)──談保外就醫》。
當受刑人在監獄服刑時因受傷或罹患疾病,由監獄戒送至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這就是所謂的「戒護就醫(法律上稱為「戒送醫治[1]」)。根據監獄行刑法第62條第1項的規定,戒護就醫須同時符合3個要件:
受刑人經醫師診治後,認為有必要戒送到醫療機構醫治,則產生的交通費用,應由受刑人自行負擔。但受刑人如果有經濟困難而無力負擔,則例外由監獄負擔[3]。
受刑人在戒送至醫療機構醫治期間,由於依然處於監獄機關國家公權力的監督戒護之下,因此法律上仍視為在監執行[4],換言之,受刑人戒護就醫的期間也會計入刑期。
由於受刑人戒護就醫的期間依法視為在監執行,也就是受刑人仍處於被國家「實力戒護」的監控,因此,如果受刑人在戒護就醫的期間脫逃,便構成刑法第161條的脫逃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脫逃過程動用了強暴脅迫的手段,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脫逃未遂也會處罰[5]。
如果受刑人符合戒護就醫的要件,則會優先移送到專業的病監;如果在病監內無法適當診療、檢查,或有急迫情形,經監獄核准,受刑人才能在管理人員的戒護之下,被送至監外醫院接受醫治[6]。
戒護就醫的時間及處所,均必須由監獄依其就醫需求,以及安全管理的必要來指定,受刑人不可以自行指定。換言之,受刑人如有戒護就醫的需求,不論是住院或是前往醫院門診看診,都是由監獄機關指定就醫的時間及處所[7]。
案例中的受刑人A在監獄的工場作業時,不慎被機器切斷了手,由於客觀上屬於傷勢嚴重的緊急情況,因此監獄可能會趕緊將A送往監獄外的醫院急診室緊急搶救[8]。而戒護就醫所產生的交通費,原則上由A自行負擔,除非A的經濟有困難,才例外由監獄負擔[9]。
而戒護就醫的期間,法會計入A的刑期[10]。且因為這段期間,A仍等同在國家實力戒護監控之下,因此如果A在戒護就醫期間內脫逃,須負刑法第161條脫逃罪的刑事責任[11]。
註腳
喬正一(2023),《受刑人在監獄中受傷生病了怎麼辦?(二)──談保外就醫》。